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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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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