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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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如下:
一.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 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 于 2 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 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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