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解合同法试题
某家电商场新进了一种新型随身听,商场经过核算,将价格定为2897元。售货员张某在制作价格标签时,粗心大意漏看一个“2”字,将价格抄为897元。消费者刘某看到该随身听,见价...
某家电商场新进了一种新型随身听,商场经过核算,将价格定为2897元。售货员张某在制作价格标签时,粗心大意漏看一个“2”字,将价格抄为897元。消费者刘某看到该随身听,见价格便宜便买了两台,用信用卡付了款。当月底,商场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张某错标价格所致。由于刘某是信用卡付款,商场很快找到了刘某。商场提出或者补交4000元,或者退还两台随身听,商场返还刘某已付的1794元。刘某认为,买卖关系已成立,商场不能反悔,当即拒绝。张某向刘某说清了当初抄标价签时,不知真实价格是2897元,抄成了897元。刘某说:“那是你们商场内部的事,与我无关。”商场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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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商场无权要求刘某返还随身听或补足差价,只能向售货员追偿损失。
理由:
一、首先,刘某不属于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的一个条件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刘某显然与商场有合同关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随身听的所有权。
二、其次,商场与刘某的合同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 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 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原作购买,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等。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
司法解释中所列的重大误解的情形并不包括对于标的物的价格的误解,而且这也不是误解,而是商场售货员的过错。
综上所述,商场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场不能要求刘某返还随身听或支付差价。
理由:
一、首先,刘某不属于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的一个条件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刘某显然与商场有合同关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随身听的所有权。
二、其次,商场与刘某的合同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 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 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原作购买,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
(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等。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
司法解释中所列的重大误解的情形并不包括对于标的物的价格的误解,而且这也不是误解,而是商场售货员的过错。
综上所述,商场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场不能要求刘某返还随身听或支付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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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的真实案例都有很多。。
就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就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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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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