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买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能否适用国税发(2009)81号文,即税法上按照剩余年限(税法年限-已使用
单位购买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能否适用国税发(2009)81号文,即税法上按照剩余年限(税法年限-已使用年限)提折旧,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备案?...
单位购买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能否适用国税发(2009)81号文,即税法上按照剩余年限(税法年限-已使用年限)提折旧,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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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的旧固定资产,如果有合理合法的证据证明其已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折余年限或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否则,应按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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