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问题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是不是发生第三方侵权事件发生时,雇主的责任是不是和侵权第三方相等或者是等同,实际负的赔偿金额是不是相等或者等同?如果实际案件中,被侵权人自认为不等同,在收受第三方一定赔偿金额后(当然是小于实际总赔偿额度)并与第三方协议不再追加,因为雇主不愿意承担赔偿而起诉了雇主,要求赔偿总赔偿额的50%。起诉后,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已经与第三方协议不再追加第三方数额,所以认定被侵权人放弃了对雇主的追偿,我认为法院是认为第三人与雇主是等同责任和等同赔偿。法院的认定是不是正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处分了雇主追偿第三方的权利,难道雇主的赔偿额度就等同第三方的赔偿额度? 展开
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处分了雇主追偿第三方的权利,难道雇主的赔偿额度就等同第三方的赔偿额度?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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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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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租碰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弊空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弊卜谈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租碰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弊空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弊卜谈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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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当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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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认定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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