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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两种:一是经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4]155号);二是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字[94]004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优惠政策 。《税收征管法》中并未规定免税纳税人享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特权。相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减、免、退税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由此可见,办理税务登记不仅是免税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其申请免税时必须出具的有效凭证。因此,免税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即使享受了免税待遇,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样,纳税人在免税期间不免除申报义务。残疾人员适用优惠政策有条件限制。国家对残疾人员给予了税收优惠,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他们从事的经营活动,都可以不加区别地予以免税。按照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残疾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时可以得到优惠,所以在你申请免税的地方遭到拒绝也是正常的。不过,各个地方对残疾人照顾的标准不一样,有许多地方的确用残疾证能够免除税款。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当地有关部门及残联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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