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2020-01-20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以保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根据国家或地区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状况,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合理处置矿产资源;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三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构成,形成以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规划相配套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对于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不作硬性要求,一般是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划。对于特大型或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基地,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以及开发利用现状,对全国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采、保护、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产品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作出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全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全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主要目标任务是:加强地质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可供性;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保障能源、原材料矿产供应安全,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矿山环境状况;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矿业市场体系。其主要内容是:
(1)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行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的新机制,国家投资重点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国家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实施战略矿产储备,保障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国家资源经济安全;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3)促进矿产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依法划定中央与地方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权限范围;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和引导西部地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促进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体制,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依法行政,强化管理,以保证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三、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和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对国家设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编制规划的依据,②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现状与问题,③矿产资源需求预测,④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⑤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⑥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⑧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包括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规划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两个部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做出的长远安排和部署,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出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开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及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的统筹安排,以对矿产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保护、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产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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