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有多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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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其权限表现为:
1、监督检查权。
2、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
3、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4、处理处罚权。
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和专属性。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还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基本特征: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是一种行政监督权;行使审计机关权限的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权限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设立和体制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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