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规划与人力资源管理其他职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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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员工招聘的关系:招聘的主要依据就是人力资源规划的结果。(2)与员工配置的关系:企业根据预测的结果和先由的人员状况制定相应的员工配置计划来调整内部的人力资源供给以实现两者的平衡。
(3)与培训与开发的关系:人力工序预测是确定培训需求的一个重要来源,通过比较先由员工和所需员工的质量,就可以为培训需求提供依据,通过培训与开发提高内部供给的质量。
(4)与解聘辞退的关系:关系是明显和直接的,若在一定时期内需求小于供给,则有可能需要辞退部分员工,实现工序的平衡。
(5)与薪酬管理的关系:作为企业制定薪酬计划的依据。
(6)与绩效管理的关系:绩效考核是人员需求和供给预测的一个重要基础;另外也是内部供给预测的一个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六大模块之间的关系:
1、人力资源规划,它包括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组织结构规划、人力资源制度规划、企业人员规划、人力资源费用计划,它是人力资源其他5个模块业务开展的基础与总体计划。
2、招聘与配置:它是指为了确保人岗匹配、填补企业人员空缺而进行外部人员招聘和内部人员调配。人力资源规划是招聘与配置工作的总输入,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的结果也是它的输入,同时它的输出也是其他4个模块工作的输入。
3、培训与开发:是确保员工满足当前与未来岗位胜任要求开展的教育、训练工作。它以招聘配置、绩效管理的结果为输入,同时它的输出又是配置、绩效、薪酬管理的输入之一。
4、绩效管理:是对员工在岗期间业绩表现的综合评价,它是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的后续流程与成果验证,它的结果又是其他4个模块的输入。
5、薪酬管理:是根据外部人才市场、内部岗位价值、员工能力与绩效表现等,按价值贡献与价值获得对等的原则确定与发放员工薪酬,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激发个人潜力,它是其他5个模块工作的发动机。
6、劳动关系管理:是建立、延续、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和解决劳动纠纷,建立良好劳资关系。它是招聘与配置、绩效管理工作的延续,与薪酬管理工作相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与培训与开发的关系:人力工序预测是确定培训需求的一个重要来源,通过比较先由员工和所需员工的质量,就可以为培训需求提供依据,通过培训与开发提高内部供给的质量。
(4)与解聘辞退的关系:关系是明显和直接的,若在一定时期内需求小于供给,则有可能需要辞退部分员工,实现工序的平衡。
(5)与薪酬管理的关系:作为企业制定薪酬计划的依据。
(6)与绩效管理的关系:绩效考核是人员需求和供给预测的一个重要基础;另外也是内部供给预测的一个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六大模块之间的关系:
1、人力资源规划,它包括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组织结构规划、人力资源制度规划、企业人员规划、人力资源费用计划,它是人力资源其他5个模块业务开展的基础与总体计划。
2、招聘与配置:它是指为了确保人岗匹配、填补企业人员空缺而进行外部人员招聘和内部人员调配。人力资源规划是招聘与配置工作的总输入,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的结果也是它的输入,同时它的输出也是其他4个模块工作的输入。
3、培训与开发:是确保员工满足当前与未来岗位胜任要求开展的教育、训练工作。它以招聘配置、绩效管理的结果为输入,同时它的输出又是配置、绩效、薪酬管理的输入之一。
4、绩效管理:是对员工在岗期间业绩表现的综合评价,它是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的后续流程与成果验证,它的结果又是其他4个模块的输入。
5、薪酬管理:是根据外部人才市场、内部岗位价值、员工能力与绩效表现等,按价值贡献与价值获得对等的原则确定与发放员工薪酬,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激发个人潜力,它是其他5个模块工作的发动机。
6、劳动关系管理:是建立、延续、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和解决劳动纠纷,建立良好劳资关系。它是招聘与配置、绩效管理工作的延续,与薪酬管理工作相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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