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几个日期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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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证日。信用证开立的日期,一般情况下,你交单的单证文件要在开证日后;
2、装运期。即货物必须在装运期内出运,大部分单证文件的签发日期必须在出运日以前,至少是同一日期。比如INV、PL、CO、保险单、检验文件等等,当然装船通知可以晚于出运日,但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装运期主要依据你的生产日期,通常在收到客人信用证后安排生产,那出运日期就是生产周期+单证制作日期;
3、有效期。这是L/C证的最后效期,过了这天,信用证就失效了,信用证上的一切要求\承诺都不具效力了,开证人可以要求返回开证保证金,开证行也不再担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了;
4、交单期。信用证一般都规定一个交单期,没有交单期的一般理解为双到期,即和有效期为同一日。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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