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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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马律师
2022-11-07 ·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诉说法律温度。
青岛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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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公众难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
2、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即该保密事项具有一定的价值,能使权利人从中获益;
3、是具有实用性,须具备实际操作性或可预期操作可能性;
4、是权利人须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在我国,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怎么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
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
4、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
5、积极推行契约管理。
6、提高技术监控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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