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具体期限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1、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3、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4、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5、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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