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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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2019
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废止。《办法》中说明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实行限购。
根据第十条,具体限购规定内容如下:
1、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2、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3、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4、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上海使用权房规定
根据上海使用权房的规定内容,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差价换房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进行:
(1)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2)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
但是在进行差价换房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可以进行差价换房,一种是不可以进行差价换房,具体的差价换房规定条件如下:
1、可以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进行差价换房。
2、不得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2)产权不明晰的;
(3)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4)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5)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6)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7)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8)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上海使用权房转让新政
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也需要遵守上海市办法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如下:
1、第十三条:价格的确定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按照有偿退租收回承租权的,价格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第十四条:订立书面的订立
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第十五条: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差价换房的转让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材料,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自受理书面征询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当说明理由。
4、第十六条:查询名下住房信息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持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申请查询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信息。
5、第十七条:差价换房的申请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换房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6、第十八条:差价换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差价换房当事人申请差价换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差价换房合同;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有效的征询和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四)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
(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承诺差价换房后不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书面材料。
拆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还应当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的,无需提交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7、第十九条:差价换房的审核
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差价换房当事人。
8、第二十条:关系的变更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7日内,持差价换房合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差价换房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关系的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上海市日前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废止。《办法》中说明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实行限购。
根据第十条,具体限购规定内容如下:
1、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2、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3、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4、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上海使用权房规定
根据上海使用权房的规定内容,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差价换房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进行:
(1)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2)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
但是在进行差价换房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可以进行差价换房,一种是不可以进行差价换房,具体的差价换房规定条件如下:
1、可以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进行差价换房。
2、不得进行差价换房的条件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2)产权不明晰的;
(3)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4)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5)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6)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7)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8)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上海使用权房转让新政
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也需要遵守上海市办法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如下:
1、第十三条:价格的确定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按照有偿退租收回承租权的,价格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第十四条:订立书面的订立
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第十五条: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差价换房的转让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材料,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自受理书面征询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当说明理由。
4、第十六条:查询名下住房信息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持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申请查询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信息。
5、第十七条:差价换房的申请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换房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6、第十八条:差价换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差价换房当事人申请差价换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差价换房合同;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有效的征询和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四)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
(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承诺差价换房后不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书面材料。
拆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还应当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进行差价换房的,无需提交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7、第十九条:差价换房的审核
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差价换房当事人。
8、第二十条:关系的变更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7日内,持差价换房合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差价换房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关系的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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