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为扩大中央集权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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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961年,宋太祖向宰相赵普咨询五代战乱原因以及治国之方。赵普说:“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受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续通鉴长编》卷2)他指出将中央到地方的政权、财权、军权收归中央,这就是要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这样,宋代统治者便在汉唐封建统治制度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改组、整合和重构,形成具有宋代特色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具体措施:
1. 集中政权。应解决君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之争。
(1)三权分立,削弱相权。
宋初,宋太祖、宋太宗先后制定削弱相权的措施。宋沿唐制,中央设三省六部。但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与朝政”,无甚实权。另“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又称都堂,长官为宰相,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但为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在宰相之下添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与宰相同议政事”,“更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权”(《续通鉴长编》卷14),协助君主处理政事,成为实际的行政宰相,以掌管中书门下宰相应处理的大事。于是,将原三省六部长官排除于国家军政大事决策权之外。因而宰相的行政权被参知政事瓜分,没有皇帝的特别诏令,是不能执掌任何国家大事的。
宋代还把宰相的军权给枢密院、财政权给三司。枢密院是军政办公之地,长官为枢密使,掌管资料、军事情报和调动军队。枢密使是最高国防官,是军事宰相,但手中无兵,故宋人范祖禹说:“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病之重;京师之病总于三帅,(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上下相维,不得专制。此所以百三十余年无兵变也。”(范祖禹《范太史集》卷26,《论曹诵札子》)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三个部门。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以及兵器制造;度支掌天下财政税收;户部掌户口,手工业收入以及军队的衣食。三司共置一个长官为三司使。朝廷称为“计相”,是财政宰相。
因此,北宋将“事无不统”的宰相之行政、军事、财政权三分,因而宰相只剩下有限的权力。当宋朝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的时候,由于权力归粉分散,新的弊端又产生。当时人说:“今中书(政事堂)主民政,枢密议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用兵不已,中书视民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制国之用,职不在中书”。由于分割宰相权力,是非中央权力过分分散,各部门之间互不了解情况,运转不灵,故制定政策时往往脱离实际,产生许多新大问题,是造成北宋积贫积弱大重要原因之一。
(2)地方事权分散
北宋在地方的政权为路、州、(军、监、府)、县三级[军设于军事要冲之地,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府设在大城市附近]。路仿唐朝“道”而设,路是实际的权力机构,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为十路,[至道三年(997)为十五路,宋仁宗时为十八路,宋神宗时为二十三路,宋徽宗时为二十六路。]路的长官为“使”。下设四司,一为“漕司”长官为转运使,掌管该路财政大权,并能面谒皇帝报告地方情况。二为“宪司”,长官为提点刑狱使,掌管该路诉讼司法工作,“及举刺官吏之事”(《宋史》卷167《职官志》7)具有监察职能。三为“帅司”,长官为安抚使,掌该路民政、军事,其长官不固定。四为“仓司”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地方常平仓、义仓及赈灾等事。四司长官各自向皇帝负责。另外,在路又设通判一职,“职掌倅(Cuì,副)贰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举刺以闻”(《宋史》卷167《职官志》7)因而路使的财政、司法、军事、行政权力也被分散了。
路之下为州(府)、县,长官是“权知军州(府、县)事”,简称“知州”、“知府”、“知县”。削弱其权事的措施有二:其一,削去原节度使的支郡(州、府),使其“直属京师”,称为“强干弱枝之术”;其二,派文臣出任知州、知府、知县。另设各级通判,“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 续通鉴长编》卷7)大大削弱和分散知州(府、县)的权力。
这样,地方事权的分散解决了唐末五代由于地方行政、军事、财政权集中而造成藩镇割据的弊端,但同时也产生新的消极影响。
(3)官、职与差遣的分离
这是北宋王朝集中权力,加强专制的措施之一,是其官制独有的特点和施行的统治术。即实行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分离。“官”名只表官位、秩级和俸禄的高低,无实际意义。宋代“官”的等级多达72级,每3年升一级,是宋统治者收买和吸引官吏为其卖命的诱饵。一些文官带有学士、直馆等头衔,称为“职”,通常不担任相应的馆阁职,仅是荣誉虚衔。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或工作岗位,称为“差遣”,也称“职事官”。通常在担任的“差遣”职事之前加“判、知、权、管勾、提举、提点”等名。正如《宋史。职官志》所言:“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以差遣以治内外之事”。今举一例:“刑部尚书[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差遣]、集贤殿大学士[职]兼枢密使[差遣]晏殊罢为工部尚书 [官]知颖州[差遣]”(《宋会要辑稿》卷106)这样,宋代官制中官、职与差遣的分离,其目的在于控制官吏的权限,使其不能固定掌管某一权利,以便让皇帝能更好地驾驭群臣,但也造成官职官名的复杂混乱,“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宋史》卷161,《职官志》),不便于官员行使其职权,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时“官无定员,无定职”,又造成冗官的局面。
2. 收回军权
北宋统治者为避免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收军权于中央。措施如下:
(1)杯酒释兵权与取消一些禁军高级官职。
961年,宋太祖将禁军最高将领殿前都点检慕容延钊、侍卫亲军都指挥使韩令坤罢为节度使,并取消殿前都点检一职,由赵匡胤亲掌禁军。接着,召集石守信、王审琦等高级将领举行酒会,宋太祖软硬兼施说:“人生如白驹过隙,所谓好富贵者,不过欲多积金钱,厚自娱乐,使子孙无贫乏耳!尔曹何不释去兵权,出守大藩,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远不动之业,多置歌儿舞女,日饮酒相欢以终其天年。”(《涑水纪闻》卷1)于是,众人“皆罢军职”(《长编》卷2)。殿前副点检一职也取消。这就是“杯酒释兵权”。改组后禁军领导机构为殿前司和侍卫司,殿前司设殿前都指挥使,侍卫司设步军都指挥使和马军都指挥使,简称“三衙”、“三帅”。他们分统禁军,互不统属。“三衙”主帅和禁军将领都由皇帝任免,只对君主负责。
(2)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
三衙三帅分掌京师禁军,有统兵权,只负责禁军的日常管理和训练,并无调兵和发兵之权。调发军队之权在枢密院,但它无统兵权,因此二者权力分离。而且,枢密院调发军队必须“御前画旨,下殿前司,然后可发”,即没有皇帝的命令,任何人无权调动军队。这样,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一则使军权集中于皇帝于皇帝之手,不致大权旁落,二则各方面相互牵制,可防止专权和兵变的发生。
(3)采取“内外相维”(“内外相制”或“守内虚外”)的驻军原则。
宋的军队分四种: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禁军有二十多万,宋太祖将十万禁军驻扎京城,另十万禁军分散各地驻扎。“京师屯十万,足以制外变;外郡屯十万,足以制内患”(王明清《挥尘录余话》)。这样使京城禁军能控制外地驻军,会合外地禁军又能控制京师禁军,达到内外军队互相制衡的目的。这被称为“内外相维”或“内外相制”。而京城禁军又多于外地任何一处驻军,这反映了宋太祖“守内虚外”的思想。这样,皇帝可牢牢控制全国军队。但我们应看到,各地和边境地区军事力量弱小,造成北宋军队既不能有效地抵御辽、西夏等侵扰,又无法应付各地爆发的农民起义,这是造成宋代军队积弱的原因之一,为其驻军思想原则的失误,是值得深思和检讨的。
(4)“更戍法”与兵将分离。
宋统治者规定京城内外禁军都必须经常变换和调动屯驻地点。京城驻军要轮流到外地戍守,而外地驻军也须到京城屯驻,这种轮流驻防的办法称为“更戍法”。其目的是“分遣禁旅,戍守边地,率一二年而更,欲使往来道路,足以习劳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劳佚。故将不得专其兵,而兵亦不致骄惰”(《文献通考》卷153)有战事时,将领由皇帝临时委派,士兵则是来自别的兵营。皇帝并亲自制定作战方略,指示将领,甚至授以阵图;兵事完毕,兵即归本兵营,而将还本镇。这样,就使得“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兵不识将,将不识兵”,“元戎不知将校之能否,将校不识三军之勇怯,各不相管辖”(《长编》卷30),将与兵的分离,使将领不能在士兵中建立自己的威信,也就无法使军队为将领所私有,因而无法与朝廷和君主对抗。但客观上又造成将领不能灵活地指挥军队,而军队又无法领会将领的作战意图,故在对敌作战中不能克敌制胜,是北宋军队积弱的又一个原因。
3. 收回财权。
在中央有三司使掌中央政府的财政大权。对地方财政的处理,964年宋太祖接受宰相赵普的建议:“令诸州自今每岁民租及筦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运京师”(《长编》卷5),即各地租税除留够公费开支外,其余全部有转运使运送京城,有三司的左藏库掌管。“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长编》卷6),造成“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于三司”(《长编》卷34),就把地方的财政权收归中央。
4. 完善和改革科举制度。
宋代的科举间年一举或三年一举,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参加政权。每次取进士多至三四百名,诸科八九百人,特别年份达数千甚至上万名。考试实行糊名考试法与誊录试卷法,增加了考试的公正性。另外,实行殿试,使科举的录取之权由皇帝直接掌握。对科举制度的改革完善,为宋朝选拔人才,巩固中央集权,都起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扩大科举名额,使官僚队伍膨胀,增加政府的财政开支和加重人民的负担。
5.北宋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评价
综上所述,北宋政府将行政、军事、财政、用人权收归中央,其积极作用是:(1)促进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2)对解决藩镇割据、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定,都起了重要作用;(3)在客观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封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有益经验。
但是,北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有自身的许多弊端,造成“冗官”、“冗兵”、“冗费”。这样,北宋国力不强,内外战争胜少败多,呈现出“积贫积弱”局面。由此可见,北宋实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虽然起了巩固政权的作用,但对宋代历史的消极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
961年,宋太祖向宰相赵普咨询五代战乱原因以及治国之方。赵普说:“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受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续通鉴长编》卷2)他指出将中央到地方的政权、财权、军权收归中央,这就是要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这样,宋代统治者便在汉唐封建统治制度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改组、整合和重构,形成具有宋代特色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具体措施:
1. 集中政权。应解决君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之争。
(1)三权分立,削弱相权。
宋初,宋太祖、宋太宗先后制定削弱相权的措施。宋沿唐制,中央设三省六部。但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与朝政”,无甚实权。另“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又称都堂,长官为宰相,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但为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在宰相之下添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与宰相同议政事”,“更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权”(《续通鉴长编》卷14),协助君主处理政事,成为实际的行政宰相,以掌管中书门下宰相应处理的大事。于是,将原三省六部长官排除于国家军政大事决策权之外。因而宰相的行政权被参知政事瓜分,没有皇帝的特别诏令,是不能执掌任何国家大事的。
宋代还把宰相的军权给枢密院、财政权给三司。枢密院是军政办公之地,长官为枢密使,掌管资料、军事情报和调动军队。枢密使是最高国防官,是军事宰相,但手中无兵,故宋人范祖禹说:“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病之重;京师之病总于三帅,(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上下相维,不得专制。此所以百三十余年无兵变也。”(范祖禹《范太史集》卷26,《论曹诵札子》)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三个部门。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以及兵器制造;度支掌天下财政税收;户部掌户口,手工业收入以及军队的衣食。三司共置一个长官为三司使。朝廷称为“计相”,是财政宰相。
因此,北宋将“事无不统”的宰相之行政、军事、财政权三分,因而宰相只剩下有限的权力。当宋朝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的时候,由于权力归粉分散,新的弊端又产生。当时人说:“今中书(政事堂)主民政,枢密议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用兵不已,中书视民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制国之用,职不在中书”。由于分割宰相权力,是非中央权力过分分散,各部门之间互不了解情况,运转不灵,故制定政策时往往脱离实际,产生许多新大问题,是造成北宋积贫积弱大重要原因之一。
(2)地方事权分散
北宋在地方的政权为路、州、(军、监、府)、县三级[军设于军事要冲之地,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府设在大城市附近]。路仿唐朝“道”而设,路是实际的权力机构,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为十路,[至道三年(997)为十五路,宋仁宗时为十八路,宋神宗时为二十三路,宋徽宗时为二十六路。]路的长官为“使”。下设四司,一为“漕司”长官为转运使,掌管该路财政大权,并能面谒皇帝报告地方情况。二为“宪司”,长官为提点刑狱使,掌管该路诉讼司法工作,“及举刺官吏之事”(《宋史》卷167《职官志》7)具有监察职能。三为“帅司”,长官为安抚使,掌该路民政、军事,其长官不固定。四为“仓司”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地方常平仓、义仓及赈灾等事。四司长官各自向皇帝负责。另外,在路又设通判一职,“职掌倅(Cuì,副)贰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举刺以闻”(《宋史》卷167《职官志》7)因而路使的财政、司法、军事、行政权力也被分散了。
路之下为州(府)、县,长官是“权知军州(府、县)事”,简称“知州”、“知府”、“知县”。削弱其权事的措施有二:其一,削去原节度使的支郡(州、府),使其“直属京师”,称为“强干弱枝之术”;其二,派文臣出任知州、知府、知县。另设各级通判,“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 续通鉴长编》卷7)大大削弱和分散知州(府、县)的权力。
这样,地方事权的分散解决了唐末五代由于地方行政、军事、财政权集中而造成藩镇割据的弊端,但同时也产生新的消极影响。
(3)官、职与差遣的分离
这是北宋王朝集中权力,加强专制的措施之一,是其官制独有的特点和施行的统治术。即实行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分离。“官”名只表官位、秩级和俸禄的高低,无实际意义。宋代“官”的等级多达72级,每3年升一级,是宋统治者收买和吸引官吏为其卖命的诱饵。一些文官带有学士、直馆等头衔,称为“职”,通常不担任相应的馆阁职,仅是荣誉虚衔。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或工作岗位,称为“差遣”,也称“职事官”。通常在担任的“差遣”职事之前加“判、知、权、管勾、提举、提点”等名。正如《宋史。职官志》所言:“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以差遣以治内外之事”。今举一例:“刑部尚书[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差遣]、集贤殿大学士[职]兼枢密使[差遣]晏殊罢为工部尚书 [官]知颖州[差遣]”(《宋会要辑稿》卷106)这样,宋代官制中官、职与差遣的分离,其目的在于控制官吏的权限,使其不能固定掌管某一权利,以便让皇帝能更好地驾驭群臣,但也造成官职官名的复杂混乱,“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宋史》卷161,《职官志》),不便于官员行使其职权,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时“官无定员,无定职”,又造成冗官的局面。
2. 收回军权
北宋统治者为避免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收军权于中央。措施如下:
(1)杯酒释兵权与取消一些禁军高级官职。
961年,宋太祖将禁军最高将领殿前都点检慕容延钊、侍卫亲军都指挥使韩令坤罢为节度使,并取消殿前都点检一职,由赵匡胤亲掌禁军。接着,召集石守信、王审琦等高级将领举行酒会,宋太祖软硬兼施说:“人生如白驹过隙,所谓好富贵者,不过欲多积金钱,厚自娱乐,使子孙无贫乏耳!尔曹何不释去兵权,出守大藩,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远不动之业,多置歌儿舞女,日饮酒相欢以终其天年。”(《涑水纪闻》卷1)于是,众人“皆罢军职”(《长编》卷2)。殿前副点检一职也取消。这就是“杯酒释兵权”。改组后禁军领导机构为殿前司和侍卫司,殿前司设殿前都指挥使,侍卫司设步军都指挥使和马军都指挥使,简称“三衙”、“三帅”。他们分统禁军,互不统属。“三衙”主帅和禁军将领都由皇帝任免,只对君主负责。
(2)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
三衙三帅分掌京师禁军,有统兵权,只负责禁军的日常管理和训练,并无调兵和发兵之权。调发军队之权在枢密院,但它无统兵权,因此二者权力分离。而且,枢密院调发军队必须“御前画旨,下殿前司,然后可发”,即没有皇帝的命令,任何人无权调动军队。这样,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一则使军权集中于皇帝于皇帝之手,不致大权旁落,二则各方面相互牵制,可防止专权和兵变的发生。
(3)采取“内外相维”(“内外相制”或“守内虚外”)的驻军原则。
宋的军队分四种: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禁军有二十多万,宋太祖将十万禁军驻扎京城,另十万禁军分散各地驻扎。“京师屯十万,足以制外变;外郡屯十万,足以制内患”(王明清《挥尘录余话》)。这样使京城禁军能控制外地驻军,会合外地禁军又能控制京师禁军,达到内外军队互相制衡的目的。这被称为“内外相维”或“内外相制”。而京城禁军又多于外地任何一处驻军,这反映了宋太祖“守内虚外”的思想。这样,皇帝可牢牢控制全国军队。但我们应看到,各地和边境地区军事力量弱小,造成北宋军队既不能有效地抵御辽、西夏等侵扰,又无法应付各地爆发的农民起义,这是造成宋代军队积弱的原因之一,为其驻军思想原则的失误,是值得深思和检讨的。
(4)“更戍法”与兵将分离。
宋统治者规定京城内外禁军都必须经常变换和调动屯驻地点。京城驻军要轮流到外地戍守,而外地驻军也须到京城屯驻,这种轮流驻防的办法称为“更戍法”。其目的是“分遣禁旅,戍守边地,率一二年而更,欲使往来道路,足以习劳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劳佚。故将不得专其兵,而兵亦不致骄惰”(《文献通考》卷153)有战事时,将领由皇帝临时委派,士兵则是来自别的兵营。皇帝并亲自制定作战方略,指示将领,甚至授以阵图;兵事完毕,兵即归本兵营,而将还本镇。这样,就使得“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兵不识将,将不识兵”,“元戎不知将校之能否,将校不识三军之勇怯,各不相管辖”(《长编》卷30),将与兵的分离,使将领不能在士兵中建立自己的威信,也就无法使军队为将领所私有,因而无法与朝廷和君主对抗。但客观上又造成将领不能灵活地指挥军队,而军队又无法领会将领的作战意图,故在对敌作战中不能克敌制胜,是北宋军队积弱的又一个原因。
3. 收回财权。
在中央有三司使掌中央政府的财政大权。对地方财政的处理,964年宋太祖接受宰相赵普的建议:“令诸州自今每岁民租及筦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运京师”(《长编》卷5),即各地租税除留够公费开支外,其余全部有转运使运送京城,有三司的左藏库掌管。“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长编》卷6),造成“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于三司”(《长编》卷34),就把地方的财政权收归中央。
4. 完善和改革科举制度。
宋代的科举间年一举或三年一举,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参加政权。每次取进士多至三四百名,诸科八九百人,特别年份达数千甚至上万名。考试实行糊名考试法与誊录试卷法,增加了考试的公正性。另外,实行殿试,使科举的录取之权由皇帝直接掌握。对科举制度的改革完善,为宋朝选拔人才,巩固中央集权,都起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扩大科举名额,使官僚队伍膨胀,增加政府的财政开支和加重人民的负担。
5.北宋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评价
综上所述,北宋政府将行政、军事、财政、用人权收归中央,其积极作用是:(1)促进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2)对解决藩镇割据、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定,都起了重要作用;(3)在客观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封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有益经验。
但是,北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有自身的许多弊端,造成“冗官”、“冗兵”、“冗费”。这样,北宋国力不强,内外战争胜少败多,呈现出“积贫积弱”局面。由此可见,北宋实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虽然起了巩固政权的作用,但对宋代历史的消极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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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集中军权。
由皇帝直接统辖禁军,收回禁军统帅权,分割兵权;设立枢密院,有调兵之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而统领军队的将帅却无调兵之权,二者互相牵制,皇帝直接掌握了兵权;
利用更戍法,规定禁军定期更换驻地,而统军的将领并不随军调动,以此造成兵不识将,将不识兵,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即兵将分离的局面;
实行“守内虚外”的政策,各地方的精壮之士都选入禁军,一半拱卫京师,另一半驻守各地,以达到“强干弱枝”“内外相制”的目的。
第二,集中行政权。
在中央,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削弱和分割了宰相的权力,实行军政、民政、财政的三权分立,打破宰相“事无不统”的局面,便于皇帝总揽大权;
在地方,主要是派文臣担任知州,以防武人干政,并设通判,监督知州,知州和通判互相牵制,从而削减地方权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第三,集中财权和司法权。
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留下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由转运使全部运送中央。这就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同时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这样就把司法权也收归了中央。
由皇帝直接统辖禁军,收回禁军统帅权,分割兵权;设立枢密院,有调兵之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而统领军队的将帅却无调兵之权,二者互相牵制,皇帝直接掌握了兵权;
利用更戍法,规定禁军定期更换驻地,而统军的将领并不随军调动,以此造成兵不识将,将不识兵,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即兵将分离的局面;
实行“守内虚外”的政策,各地方的精壮之士都选入禁军,一半拱卫京师,另一半驻守各地,以达到“强干弱枝”“内外相制”的目的。
第二,集中行政权。
在中央,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削弱和分割了宰相的权力,实行军政、民政、财政的三权分立,打破宰相“事无不统”的局面,便于皇帝总揽大权;
在地方,主要是派文臣担任知州,以防武人干政,并设通判,监督知州,知州和通判互相牵制,从而削减地方权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第三,集中财权和司法权。
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留下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由转运使全部运送中央。这就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同时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这样就把司法权也收归了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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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建立后,宋太祖为巩固统治,本着“强干弱枝”的指导思想,1解除中央和地方大将的兵权,2使地方行政权和财政权分开,3又在中央组织强大的禁军。这些措施避免了地方分裂的再现,扩大了中央集权,使北宋在政治上出现了稳定的局面,有利于经济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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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采取了“杯酒释兵权”等措施,解除统军大将的兵权和节度使权力,分割宰相权,加强君权,各州设知州和通判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集中财权和司法权,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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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酒释兵权!老赵深深地感觉到唐末以来藩镇割据对中央王朝的威胁,所以上位后大幅度削弱武将职权……撤消节度使对地方的军政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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