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的角度看,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推荐于2020-03-06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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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与法家的政治思想从其哲学基础,人性观念,平等思想,政治统治思想以及民本和战争思想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点。 一、阶级立场和哲学基础 儒家思想代表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没落的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提出的政治主张是不符合当时的时代潮流的;法家思想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锐意改革,主张征战,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潮流的。儒家从自己阶级立场出发,崇尚周朝“礼”,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仁”, 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对中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家思想的哲学基础源自于道家的“道”的观点,认为人应该遵道行事,即法家所主张的“法”。 二、政治思想的主要观点 儒家认为,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贵贱、尊卑、 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做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自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
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儒家提倡的礼崇尚节制,杜绝争乱,使贵贱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是一种伦常的理想,渴望建立起儒家理想的西周初年的政治统治。 法家认为,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主张“以法治国”, “一断于法”。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在执法上,主张赏罚分明,轻罪重罚。重视法律作用忽视仁义、教化。法家主张实行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认为君主应当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利,主张君主利用法、术、势来家与群臣,统治民众。 总之,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道德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 三、人性论与政治统治方法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故而以人为本,提出一些民本思想,主张德 治与人治。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
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法家认为人性自利,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家认为人 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以此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从这一观点出发,也认为君主应当实现王权的专制,利用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法家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四、历史观 儒家的历史观是保守倒退的,孔子希望社会能退回到西周初年, 继续“礼”治,而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已然出现,这一历史观是背历史潮流而去的,因而在春秋战国时间儒家思想不受青睐。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 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
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平等思想 儒家虽然提出人不分贵贱,都可以通过修身来达到“贤”,进而 步入仕途。但儒家否认社会是平等的,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儒家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分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 法家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但是法家的平等思想只是体现在法治方面,而且对于君主没有限制,相反,君主应当凌驾于法律至上,借助法律统治臣民。 儒家和法家的平等思想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是有差别的平等。 六、法家的耕战思想 儒家传统思想将社会各阶层划分为士、农、工、商,重农抑商, 主张实行富民政策,但没有提出实际的操作办法。法家自商鞅起,便主张抑工压商,使人民出于农耕一途;而农耕与战斗,又紧密地连结在一起。法家采用军事组织与人民平时生活相结合的方法,即耕又战,
在加上连坐与战时军法的实施,遂将臣民牢牢控制在主君手上。对民众的控制比起儒家更加的紧密,这也是为其大一统政权服务的需要。 儒家反对不义之战,希望实现礼治。惟有法家彻底主张武力统一, 而且统一后的政治形态,是彻底的中央集权。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最后也被商鞅在秦国应用,成就了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 七、尚贤思想 儒家主张尚贤,认为尚贤是为政之本,理想政治就是贤人政治, 主张教民,选贤任能,实现为政以德。 法家不尚贤,认为臣子权力过大会祸及君主专权,不利于统治。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后人评述: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极大的削弱了法 家在中国统治思想上的地位。而之后的各个朝代,大多的以儒家思想治国,法家被吸收在儒家之中,成为统治思想的一部分,儒法两家,也成为中国政治思想,乃至中国文化思想中最为有分量的思想流派。其影响一直延续到现在。我们国家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体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对我国当今政治思想的影响。
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儒家提倡的礼崇尚节制,杜绝争乱,使贵贱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是一种伦常的理想,渴望建立起儒家理想的西周初年的政治统治。 法家认为,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主张“以法治国”, “一断于法”。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在执法上,主张赏罚分明,轻罪重罚。重视法律作用忽视仁义、教化。法家主张实行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认为君主应当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利,主张君主利用法、术、势来家与群臣,统治民众。 总之,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道德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 三、人性论与政治统治方法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故而以人为本,提出一些民本思想,主张德 治与人治。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
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法家认为人性自利,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家认为人 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以此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从这一观点出发,也认为君主应当实现王权的专制,利用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法家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四、历史观 儒家的历史观是保守倒退的,孔子希望社会能退回到西周初年, 继续“礼”治,而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已然出现,这一历史观是背历史潮流而去的,因而在春秋战国时间儒家思想不受青睐。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 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
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平等思想 儒家虽然提出人不分贵贱,都可以通过修身来达到“贤”,进而 步入仕途。但儒家否认社会是平等的,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儒家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分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 法家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别的待遇。但是法家的平等思想只是体现在法治方面,而且对于君主没有限制,相反,君主应当凌驾于法律至上,借助法律统治臣民。 儒家和法家的平等思想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是有差别的平等。 六、法家的耕战思想 儒家传统思想将社会各阶层划分为士、农、工、商,重农抑商, 主张实行富民政策,但没有提出实际的操作办法。法家自商鞅起,便主张抑工压商,使人民出于农耕一途;而农耕与战斗,又紧密地连结在一起。法家采用军事组织与人民平时生活相结合的方法,即耕又战,
在加上连坐与战时军法的实施,遂将臣民牢牢控制在主君手上。对民众的控制比起儒家更加的紧密,这也是为其大一统政权服务的需要。 儒家反对不义之战,希望实现礼治。惟有法家彻底主张武力统一, 而且统一后的政治形态,是彻底的中央集权。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最后也被商鞅在秦国应用,成就了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 七、尚贤思想 儒家主张尚贤,认为尚贤是为政之本,理想政治就是贤人政治, 主张教民,选贤任能,实现为政以德。 法家不尚贤,认为臣子权力过大会祸及君主专权,不利于统治。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后人评述: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极大的削弱了法 家在中国统治思想上的地位。而之后的各个朝代,大多的以儒家思想治国,法家被吸收在儒家之中,成为统治思想的一部分,儒法两家,也成为中国政治思想,乃至中国文化思想中最为有分量的思想流派。其影响一直延续到现在。我们国家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体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对我国当今政治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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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在政治上讲就是人治,自开始起就是讲求个人的修养,首先从个人出发以个人感受的角度来寻求个人内在和谐与平和。用道德、修养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缓和内部矛盾,解决内部事务。
从个人感受出发(高层次的优雅感受),加上孔子注重自省,不问出身的教育方式,那么,这样修炼出来的人是高尚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能够发展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人。正是通过这样的观念儒家学说保持了贵族和平民乃至贱民之间的交流渠道遵循礼的要求,能够通过礼治活动达到上下的交流和贯通,这实际上使得等级森严的社会保持了一种开放性。正是因为如此,后来的儒学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民本言论。
儒家学说提倡德政、仁政、德治,提倡君子治国,在此背景下,要爱民,君民均服从于礼的要求。这样就造成国家的安定与发展、国民的民生与民祉都系于国君个人的道德修养。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所主张的首先就是将法予以成文化,并且公之于众。法者,国之权衡也。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不再是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
法家思想就是加大对犯法者、犯罪者的处罚,通过严厉的特殊预防来增进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而使得民众对国王之法不敢违反,顺从于法律的规定,建立符合统治者需要的统治秩序,从而达到“治”的目的。因此,在法家法律思想中,反而没有了民本思想,民众在法家眼里,民众只不过是“攻耕”的工具,作为统治者的奴役对象而出现。法家对于老百姓是心存蔑视的,儒家主张“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法家则更绝,主张民可用其勇,而不可使其有智,主张以惩罚使人民恐惧,用奖励让百姓服从于国家的利益,比如对外侵略扩张。商鞅在秦国变法成功,就是用这种办法,他订立了军功二十级,在战场上斩敌人一颗脑袋,就奖励一级军功(这也是中国古代将“头颅”称为“首级”的由来)。
从个人感受出发(高层次的优雅感受),加上孔子注重自省,不问出身的教育方式,那么,这样修炼出来的人是高尚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能够发展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人。正是通过这样的观念儒家学说保持了贵族和平民乃至贱民之间的交流渠道遵循礼的要求,能够通过礼治活动达到上下的交流和贯通,这实际上使得等级森严的社会保持了一种开放性。正是因为如此,后来的儒学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民本言论。
儒家学说提倡德政、仁政、德治,提倡君子治国,在此背景下,要爱民,君民均服从于礼的要求。这样就造成国家的安定与发展、国民的民生与民祉都系于国君个人的道德修养。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所主张的首先就是将法予以成文化,并且公之于众。法者,国之权衡也。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不再是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
法家思想就是加大对犯法者、犯罪者的处罚,通过严厉的特殊预防来增进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而使得民众对国王之法不敢违反,顺从于法律的规定,建立符合统治者需要的统治秩序,从而达到“治”的目的。因此,在法家法律思想中,反而没有了民本思想,民众在法家眼里,民众只不过是“攻耕”的工具,作为统治者的奴役对象而出现。法家对于老百姓是心存蔑视的,儒家主张“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法家则更绝,主张民可用其勇,而不可使其有智,主张以惩罚使人民恐惧,用奖励让百姓服从于国家的利益,比如对外侵略扩张。商鞅在秦国变法成功,就是用这种办法,他订立了军功二十级,在战场上斩敌人一颗脑袋,就奖励一级军功(这也是中国古代将“头颅”称为“首级”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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