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一人犯罪,为何要株连九族?
在明代抑或清代,在各类社会矛盾剧烈激化的背景下,株连九族作为一种刑法,既可起到震慑罪犯的作用,也可以使得亲属之间进行监督、阻止犯罪,还可以达到除恶务尽的目的,于是,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客观需要,所以大昌天下。
株连九族,作为一种刑罚,是从明代开始普遍推行的,在清代达到极点。株连九族是哪九族?一个同行的说法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个说法有点难懂。
其实就是诛杀如下九家人:
1、父族四:是指四家,即罪犯本人自己家、出嫁的姑母一家、出嫁的姐妹一家、出嫁的女儿一家。
2、母族三:是指罪犯的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一家、姨母一家。
3、妻族二:是指罪犯的岳父一家、岳母的娘家一家。
在明清时代,在一个家族中,只要有一个人犯了滔天死罪,不但整个家族要灭绝,而且八个有血系或者亲戚关系的家族也要完蛋,治罪不可谓不严格。
一人做事一人当。为什么要灭九族呢?
这与当时社会的另一个现象有关。在封建社会,一个人升官,往往是整个家族全部入仕,进入官层,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而这个现象在明清时代更加普遍。
在明代,封建社会进入家族式时代。在整个官场中,一个人升官,全家社会地位上升,由于裙带关系,不仅升官者全家人获益,而且,七大姨八大姑都利益均沾,一荣俱荣,由此形成强大的家族势力。而在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如果一个人犯有诸如谋反、杀君、谋大逆、大不敬等死罪,仅仅处罚当事人,是不够的,他的家族和亲族势力仍然存在,且由于身居高位,有了不满之后,对统治者的威胁更大。为了斩草除根,就有必要灭门九族。
既然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再来个一人犯罪株连九族,也算是封建统治者对于前者的一种“平衡”。
是不是也有一点“合理”?
正因为这一点小“合理性”,所以如此没有人道且不符合现代刑罚原则的酷刑,古代居然还有不少人支持!
喜欢本文的朋友麻烦给小编点点关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