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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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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