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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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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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担保法解释第68条,“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予,继承和遗增对抵押权不生影响~”另~合同法191条第1款,“赠予人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予人不负担保责任”因此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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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上诉,可以向原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但是你要注意上诉期限。
胜诉这个不好说,看找什么样的律师,最好是当地关系网比较硬的,胜诉可能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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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这样分;本来由王乙,王甲,王丙平分,因为王某就这三个继承人,现在由于王乙早逝,其应当分得的遗产由其孩子即王某的外孙女代位继承,又因王丙在王某死后死亡,其应得份额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王丙没有子女所以遗产又他的妻子继承,现又因王某一直和女婿一块生活,女婿在履行了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适量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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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效力如何?
: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行为,只要当时不存在强制或胁迫,就应该是有效的合同行为。
但是,如果这价格差得太多了,则属于“显失公平”,是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的。即李某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收回原物;也可以请求变更价格,时效是二年之内。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如果情况属实,且在诉讼时效之内,法院应支持李某的撤销或变更请求。
: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行为,只要当时不存在强制或胁迫,就应该是有效的合同行为。
但是,如果这价格差得太多了,则属于“显失公平”,是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的。即李某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收回原物;也可以请求变更价格,时效是二年之内。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如果情况属实,且在诉讼时效之内,法院应支持李某的撤销或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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