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急急急!…………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山西某煤矿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煤炭的合同。合同约定山西煤矿应于1998年12月1日前将煤运到湖北汉口某码头,双方凭该码头收货单清洁货款。山西煤矿于1998年11月3...
山西某煤矿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煤炭的合同。合同约定山西煤矿应于1998年12月1日前将煤运到湖北汉口某码头,双方凭该码头收货单清洁货款。山西煤矿于1998年11月3日从大同火车站发货,因陋就简其经办人填写发货单不清,只是大同火车站将煤错发到汉口另一码头,双方于1999面1月才找到该批煤的下落,江西公司于1999年2月才收到货,故其以山西煤矿违约为理由拒付货款,山西煤矿因此在汉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公司支付货款。
请问:汉口区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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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管辖:一般由合同履行的或者被告住所的法院管辖,双方又明确约定地点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约定地点和实际履行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又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是由山西公司将煤发至汉口,故运输方式为送货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货物送达地汉口为合同履行地,汉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是由山西公司将煤发至汉口,故运输方式为送货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货物送达地汉口为合同履行地,汉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025-08-14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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