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建立后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指的是什么?
明朝在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地方承宣布政使司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政府机构,主要行使民政权;地方提刑按察使司相当于现在的地方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地方都指挥使司是是地方军事机构,掌管地方驻军部队。每个地方最重要的三个方面就分交给了三个不同的人,按我们现在的话语来说,在级别上面都是平级,各有侧重点,互相没有指挥权。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等若干人,分掌县、州、府各级行政事务和财政,隶属吏部和户部。
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副使、佥事等若干人,执掌司法和监察官民、提举兴革等事,官员笞杖以下的处罚由它执行处理,徒、流以上的处罚则由它报三法司处理,隶属都察院和刑部。在中央层面,另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简称都司,一个都司统辖若干卫所,全国共17个都司,负责所辖军户的控制和生活安排,隶属五军都督府和兵部,根据皇帝的命令接受都督府的征调和兵部指挥。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是(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
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
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
凡总兵、副总兵一职均须有公、侯、伯、都督爵衔者充任。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攒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在临洮、山海增设总兵。至明代末年,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总兵在明代本为无品级之差委,至清代则为正二品的正规武职。
此外,还有军民府、土州、土县,其官员设置,与府、州、县制相同。在中央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这就使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明朝的机构设置,可以说具有现代政治机构设置的雏形,在地方上实行”三使司“分权,互相牵制。在中央层面相应的废行省制度,设三司,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同时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到明神宗时,大学士被称为”阁老“,形成了内阁制度,直接对皇帝负责,基本代管一切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