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推荐表与就业协议书丢了怎么办
及时向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办。
补办程序是:
1、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
2、到学院请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然后到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4、如果情况属实,可领取新的推荐表和协议书。
扩展资料
为保证毕业生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严肃性、唯一性,对《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管理做以下规定:
1、《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应聘时使用,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制作并印发,每生一份,复印有效,学生可以另行制作个人推荐表,学院只对按此统一格式制作的《毕业生推荐表》进行审核盖章。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审核后加盖一次公章,并由毕业生所在系、部把关核实,故请同学在交到系、部盖章前认真检查核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各项内容要认真、如实、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要工整、清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就业推荐表
及时向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办。补办程序是: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到学院请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然后到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如果情况属实,可领取新的推荐表和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每位毕业生各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三份),实行编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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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就业协议
及时向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办。补办程序是: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到学院请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然后到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如果情况属实,可领取新的推荐表和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每位毕业生各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三份),实行编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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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之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两个试用期是违法的。
三方协议之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