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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转会制度规定 球员合同到期即可自由走人 况且到期前6个月 可以与其他球队提前签订加盟协议 俱乐部通过自由转会方式24岁以下的球员 要给原俱乐部一定的培养费 24岁以上的就免去这笔费用
再看看我们“伟大”的中国足球,中国足协规定:球员与俱乐部合同到期,所有权仍归原俱乐部所有,合同过期30个月,球员恢复自由身。现在,转会“新政”规定 这一期限缩短了,但是俱乐部有权与球员强制签订新合同,条件是待遇要高于上一份合同。(听起来不错,但是假如你是球员,我给你每个月1万工资,签了5年,你履行完了,我给你每个月1万零一块再给你签五年,你还得答应,比原来每个月多一块钱也是提高待遇了对吧?)
唉,中国足球想实施自由转会,永远不可能
再看看我们“伟大”的中国足球,中国足协规定:球员与俱乐部合同到期,所有权仍归原俱乐部所有,合同过期30个月,球员恢复自由身。现在,转会“新政”规定 这一期限缩短了,但是俱乐部有权与球员强制签订新合同,条件是待遇要高于上一份合同。(听起来不错,但是假如你是球员,我给你每个月1万工资,签了5年,你履行完了,我给你每个月1万零一块再给你签五年,你还得答应,比原来每个月多一块钱也是提高待遇了对吧?)
唉,中国足球想实施自由转会,永远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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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球员在合同到期后就是自由球员,可以自行寻找新东家或和旧东家续约;中超联赛中球员在合同到期后的30个月里仍是该俱乐部的人,其它俱乐部(国外俱乐部除外)不能签下这个运动员。
你想一想,中超球员一般都是签一年签一次合同,要是那样,这些球员不都变成自由球员了吗?能够想去哪就去哪,俱乐部不就赔钱了吗
你想一想,中超球员一般都是签一年签一次合同,要是那样,这些球员不都变成自由球员了吗?能够想去哪就去哪,俱乐部不就赔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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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足球运动是与市场化、职业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资源在市场中尽可能得到充分合理的配置是职业足球的根本要求。作为现代职业足球最重要的资源,球员理所当然的要在俱乐部之间得到合理的流动。职业运动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体育俱乐部之间流动就是转会,实质上是运动员变更劳动关系的行为。恰当的转会有利于俱乐部调整结构,补充实力,实现巨大的商业利益;有利于激发球员的积极性,提高其水平,获得更高的薪酬,更有利于提高整个足球职业联赛的竞争性,促进足球运动整体发展。要想使转会过程长期发挥作用,就需要相应的转会制度予以保证。
我国足球职业联赛刚刚进行了15个年头,各项制度建设还都处于摸索阶段,始终没有找到一套稳定成熟的制度来促进职业联赛的良性运转。其中转会制度更是在短短的15年内经历了“自由转会制-有限制摘牌制-自由摘牌制”三种形式的更迭,转会制度的演进过程几乎是由中国足协作为管理部门强制施行的。虽然这些在不同的阶段对活跃足球职业联赛市场、平衡各俱乐部实力,提高职业联赛竞争性等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诸如扰乱市场秩序、抑制球员主动性的许多弊端,并没有充分考虑球员和俱乐部的相关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足球运动的良性发展。而反观欧洲发达国家足球职业联赛转会制度在经过上百年的积淀发展后,逐渐完善。欧洲足球转会制度的演进是由内向外的自发性推动的,不仅极大激发了球员和俱乐部的积极性,而且为足球市场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促进了足球运动的高速发展。
通过对比欧洲足球发达国家与我国职业联赛转会制度,主要从制度变迁角度分析造成不同制度变迁过程的原因,指出我国转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自由转会制度”阶段,足协完全放权给市场,足协的“缺位”导致市场失控;而“摘牌制”施行以来始终严格限制球员的人身自由,抑制了球员的积极性;我国足球职业联赛转会制度不应该先采取“自由转会制度”再完全转向“摘牌制”,从完全自由到严格限制与中国国情不符;某些条款设置不严谨,常常使球员和俱乐部这些参与主体找到制度漏洞,进行机会主义投机行为。
我国足球职业联赛刚刚进行了15个年头,各项制度建设还都处于摸索阶段,始终没有找到一套稳定成熟的制度来促进职业联赛的良性运转。其中转会制度更是在短短的15年内经历了“自由转会制-有限制摘牌制-自由摘牌制”三种形式的更迭,转会制度的演进过程几乎是由中国足协作为管理部门强制施行的。虽然这些在不同的阶段对活跃足球职业联赛市场、平衡各俱乐部实力,提高职业联赛竞争性等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诸如扰乱市场秩序、抑制球员主动性的许多弊端,并没有充分考虑球员和俱乐部的相关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足球运动的良性发展。而反观欧洲发达国家足球职业联赛转会制度在经过上百年的积淀发展后,逐渐完善。欧洲足球转会制度的演进是由内向外的自发性推动的,不仅极大激发了球员和俱乐部的积极性,而且为足球市场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促进了足球运动的高速发展。
通过对比欧洲足球发达国家与我国职业联赛转会制度,主要从制度变迁角度分析造成不同制度变迁过程的原因,指出我国转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自由转会制度”阶段,足协完全放权给市场,足协的“缺位”导致市场失控;而“摘牌制”施行以来始终严格限制球员的人身自由,抑制了球员的积极性;我国足球职业联赛转会制度不应该先采取“自由转会制度”再完全转向“摘牌制”,从完全自由到严格限制与中国国情不符;某些条款设置不严谨,常常使球员和俱乐部这些参与主体找到制度漏洞,进行机会主义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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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不同我个人认为中国是用卖的方式完成转会,包括球员挂牌。欧洲是用买的方式招揽自己需要的球员。当然也有卖的方式,但是出发点和形式有些不同。欧洲球员很少挂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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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欧洲有博斯曼法案,球员合同到期后可以自由转会,俱乐部拿不到一分钱转会费。而中国实行摘牌制度,俱乐部不让你走,只要把你价格抬很高,你就走不了,俱乐部就可以把球员一直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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