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二审的辩护律师吴法天,水平真的高到可以推翻一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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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民事抑或刑事,都得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本原则,涉诉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特殊性存在,涉诉法律更是一种宏观性的客观存在,所以律师只不过按图索骥地确定事实和对应法条,以期通过程序规范或实体适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罢了。在我国刑事案件,尤其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严重刑事犯罪,司法机关是把刑诉法和刑事政策合并使用的,所以吴法天推翻一审判决的几率几乎为零。就此话题,我此前已有充分表述,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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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高的水平,只是面对公众死不认账,后面参与的吴丹红其实对劳荣枝的案件耳听为虚,借此让自己的名气更大更多赚钱,其实他也知道了劳荣枝亲手参与了7个人命每一个案件,想钻空子,让法子英一个人承担罪责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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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一审多项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杀人证据明显不足,以推定认定犯罪事实,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未免过于轻率;疲劳审讯,审讯时“做思想工作”,但没有具体内容记录,不能挑除审问人员釆取威胁丶诱骗等违法手段获取口供的合理怀疑;审讯录像内容与审问笔录内容很多不一致,笔录存在腵庇;劳的口供,对定案有利的就作笔录,对劳有利的,就不作笔录;劳的口供,对定案有利的,就作为证据,对劳^有利的,检察员就说是劳的口供,没有证据。按法律规定,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采用双标制:对定案有利的,就认定为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就不作为证据。说到舆情民意,究竞判案是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根据舆情民意?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时,也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检察院就把判决书发上最高检官方网站,网民根本不了解案情,只是怀着善良朴素的情感,听到风就是雨,一听说劳荣枝身负7条人命,便高喊死刑死刑,枪毙枪毙!这些网民,能说出劳荣枝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工具,釆用什么方法,怎样将7个人杀死吗?检察院利用网民对最高检官网的信任,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书发到该网上,诱发这些不明就理的网民,发出一种善良的,也是心怀正义的,但法律知识却是空白的呼焕。
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已过去二个多月了,尚未审结。应该是根据刑诉法笫243条之规定,由江西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二个月(审限)。假如延长二个月还不能审结,需再延长审限的话,那就应请最高院批准。延长审限说明什么?说明吴丹红律师辩护意见的力度的强劲。越慢审结,劳荣枝不死的几率就越大。
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已过去二个多月了,尚未审结。应该是根据刑诉法笫243条之规定,由江西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二个月(审限)。假如延长二个月还不能审结,需再延长审限的话,那就应请最高院批准。延长审限说明什么?说明吴丹红律师辩护意见的力度的强劲。越慢审结,劳荣枝不死的几率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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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推翻一审,但是需要各个环节和证据的提供,才能够在法律上得到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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