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交易退税的问题

我是于2009年12月26日到办税大厅递交的资料,取得受理单.税金是2010年1月7日去交付的.我这种情况能退税吗?另外:什么是退税?又是些什么税呢?... 我是于2009年12月26日到办税大厅递交的资料,取得受理单.税金是2010年1月7日去交付的.我这种情况能退税吗?另外:什么是退税?又是些什么税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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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小魔怪
推荐于2021-01-02 · TA获得超过114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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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估计你的指有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政府为了鼓励人们换购房子,如果个人预期要进行房屋换购,而且是在卖了房子后一年内重购,则可以按房价的差额比例交税;在实际操作中,是第一次卖房时先交税(实质是叫“纳税保证金”),一年之内你再买了一套房后,拿相关材料去全部或部分退回之前的“纳税保证金”。

(2)具体而言,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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