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老人摔倒不敢扶”的现象?作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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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案例
杭州八旬老翁案:2010年1月8日下午,一位85岁的老爷子在杭州鼓楼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钟,临街商铺和街上众多围观者,无一人主动上前扶起,很多人表示怕负责任赔钱。最终,赶来的110民警把老人带走。
南京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老太太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还垫付了200元医药费。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太40%经济损失计45876.36元。
郑州李凯强案:2008年8月21日下午,郑州小伙李凯强骑着电动车,和一位骑着自行车的老太太宋某发生碰撞。宋老太摔倒在地后,李凯强上前将其扶起。然而,宋老太却说自己的腰被他撞伤了,要他赔医药费。协商未果后,宋老太将李凯强告上了法院。
郑州二七区法院判决:由于事故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老太太的过错造成的,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由李凯强承担老太太的“损失合理部分”的50%,判决李凯强在15日内支付给老太太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二、法律层面的问题
“见危不扶”、“见死不救”从法律层面讲,并不违法。
一般而言,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去做(法律术语叫“不作为”)才构成违法或犯罪:一是法律规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公民有纳税义务等;二是合同约定,如保姆对小孩有看护义务;三是先前行为,如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去游泳,如果未成年人遇到危险成年人有义务救助。
三、道德层面的问题
中华民族具有“扶危济困”、“乐善好施”、“见义勇为”等优良传统,所以“见危不扶”、“见死不救”显然是违背社会道德的。
孟子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说孝敬、赡养自己的老人从而推及到别人的老人,抚养、教育自己的孩子从而推及到别人的孩子(当然有人连“老吾老”都做不到,那就无法跟他谈论这个问题了)。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摔倒的是自己的老人,你去不去扶呢?如果家人不在现场,你希望不希望别人给予帮助呢?或者再设想一下,假如自己遇到危险或者困难,在孤立无助的时候,你是否希望周围能够伸出一双温暖的大手呢?常言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我们每个人都是在以自己的一点一滴的行动营造社会风气,营造什么样的社会风气自己就会得到什么样的回报。正像《爱的奉献》歌词所写,“如果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营造一个和谐友爱、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我们每个人都将是受益者;相反,如果每个人都自私冷漠,对他人的危难视若无睹,甘当“看客”,那世界该是何等冰冷!
四、如何面对摔倒的老人
我认为,遇到摔倒的老人应当伸出援助之手。不过这里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情况危急,应当“不假思索”,奋力救助。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并非情况危急,则完全可以“三思而行”,首先考虑是否为不宜挪动的疾病比如骨折、脑溢血等,以免好心办坏事;其次最好有些法律意识,跟周围人打个招呼或留下联系方式或者采用将来万一遇到麻烦能够洗清自己的其他方法,以免好人被诬陷。一般而言,绝大部分人都是乐于助人的,但是没有人愿意做“被狗咬”的吕洞宾。而且那样也有失正义和公平。
五、对相关判决的看法
南京彭宇案,法院判决彭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推理能够认定徐老太太是被彭宇撞倒的;郑州李凯强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由于笔者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看卷,所以无法评论法院判决的对与错,这里只是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是被他人撞倒的,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就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具体到这两个案件,事实上老太太有可能是被小伙子撞倒了,但法官不是神仙,也不是目击者(即使法官是目击者也不能根据自己所见作出判决),他不知道事实真相,所以不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裁判,只能根据法律事实,即由法定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进行裁判。
由此可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根据推理判决彭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可能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而郑州二七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更是值得商榷。因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共有三个: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责任,比如患者去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或者死亡,这时只有医护人员有过错医院才承担责任,否则医院不承担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法律规定,不问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乙由于丙的原因延期供货,乙本身并无过错,但仍需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对所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比如两人打篮球时相撞,其中一人受重伤,法院判令另一人给予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受害人有严重的直接财产损失的发生;三是不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由此可见,南京彭宇案和郑州李凯强案都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公平原则”无异于有人说你借过他1万元钱,你说没有借过,法院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你返还他5000元钱。
六、造成负面影响的原因
几起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尤其是负面影响像狂风暴雨一般铺天盖地而来。造成负面影响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法院的判决,二是媒体的报道(包括网上的文章)。关于法院判决的问题这里不用多说了,只说媒体报道的问题。我们知道,无论是南京彭宇案还是郑州李凯强案,事实真相至今还是个谜,可是媒体绝大部分文章都认定是老太太自己摔倒小伙子去搀扶被反咬了一口,这就必然得出 “好人不得好报”的结论。可事实上还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老太太确实是被小伙子撞倒的。如果是第二种可能,只让小伙子承担40%或50%的责任老太太还觉得吃亏呢。
所以,相关报道如果不是按照常理推测出来的“事实”进行评述,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好人被讹诈的负面影响了。
综上所述,“扶危济困”、“乐善好施”、“见义勇为”应当得到大力倡导,只是做好事时要注意保护自己,如同抢救落水者不要让落水者抱住你的手脚使你无法活动;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杭州八旬老翁案:2010年1月8日下午,一位85岁的老爷子在杭州鼓楼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钟,临街商铺和街上众多围观者,无一人主动上前扶起,很多人表示怕负责任赔钱。最终,赶来的110民警把老人带走。
南京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民徐寿兰老太太在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见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还垫付了200元医药费。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太40%经济损失计45876.36元。
郑州李凯强案:2008年8月21日下午,郑州小伙李凯强骑着电动车,和一位骑着自行车的老太太宋某发生碰撞。宋老太摔倒在地后,李凯强上前将其扶起。然而,宋老太却说自己的腰被他撞伤了,要他赔医药费。协商未果后,宋老太将李凯强告上了法院。
郑州二七区法院判决:由于事故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老太太的过错造成的,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由李凯强承担老太太的“损失合理部分”的50%,判决李凯强在15日内支付给老太太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二、法律层面的问题
“见危不扶”、“见死不救”从法律层面讲,并不违法。
一般而言,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去做(法律术语叫“不作为”)才构成违法或犯罪:一是法律规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公民有纳税义务等;二是合同约定,如保姆对小孩有看护义务;三是先前行为,如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去游泳,如果未成年人遇到危险成年人有义务救助。
三、道德层面的问题
中华民族具有“扶危济困”、“乐善好施”、“见义勇为”等优良传统,所以“见危不扶”、“见死不救”显然是违背社会道德的。
孟子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说孝敬、赡养自己的老人从而推及到别人的老人,抚养、教育自己的孩子从而推及到别人的孩子(当然有人连“老吾老”都做不到,那就无法跟他谈论这个问题了)。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摔倒的是自己的老人,你去不去扶呢?如果家人不在现场,你希望不希望别人给予帮助呢?或者再设想一下,假如自己遇到危险或者困难,在孤立无助的时候,你是否希望周围能够伸出一双温暖的大手呢?常言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我们每个人都是在以自己的一点一滴的行动营造社会风气,营造什么样的社会风气自己就会得到什么样的回报。正像《爱的奉献》歌词所写,“如果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营造一个和谐友爱、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我们每个人都将是受益者;相反,如果每个人都自私冷漠,对他人的危难视若无睹,甘当“看客”,那世界该是何等冰冷!
四、如何面对摔倒的老人
我认为,遇到摔倒的老人应当伸出援助之手。不过这里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情况危急,应当“不假思索”,奋力救助。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并非情况危急,则完全可以“三思而行”,首先考虑是否为不宜挪动的疾病比如骨折、脑溢血等,以免好心办坏事;其次最好有些法律意识,跟周围人打个招呼或留下联系方式或者采用将来万一遇到麻烦能够洗清自己的其他方法,以免好人被诬陷。一般而言,绝大部分人都是乐于助人的,但是没有人愿意做“被狗咬”的吕洞宾。而且那样也有失正义和公平。
五、对相关判决的看法
南京彭宇案,法院判决彭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推理能够认定徐老太太是被彭宇撞倒的;郑州李凯强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由于笔者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看卷,所以无法评论法院判决的对与错,这里只是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是被他人撞倒的,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就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具体到这两个案件,事实上老太太有可能是被小伙子撞倒了,但法官不是神仙,也不是目击者(即使法官是目击者也不能根据自己所见作出判决),他不知道事实真相,所以不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裁判,只能根据法律事实,即由法定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进行裁判。
由此可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根据推理判决彭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可能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而郑州二七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更是值得商榷。因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共有三个: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责任,比如患者去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或者死亡,这时只有医护人员有过错医院才承担责任,否则医院不承担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法律规定,不问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就需要承担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乙由于丙的原因延期供货,乙本身并无过错,但仍需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对所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比如两人打篮球时相撞,其中一人受重伤,法院判令另一人给予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受害人有严重的直接财产损失的发生;三是不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由此可见,南京彭宇案和郑州李凯强案都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公平原则”无异于有人说你借过他1万元钱,你说没有借过,法院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你返还他5000元钱。
六、造成负面影响的原因
几起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尤其是负面影响像狂风暴雨一般铺天盖地而来。造成负面影响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法院的判决,二是媒体的报道(包括网上的文章)。关于法院判决的问题这里不用多说了,只说媒体报道的问题。我们知道,无论是南京彭宇案还是郑州李凯强案,事实真相至今还是个谜,可是媒体绝大部分文章都认定是老太太自己摔倒小伙子去搀扶被反咬了一口,这就必然得出 “好人不得好报”的结论。可事实上还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老太太确实是被小伙子撞倒的。如果是第二种可能,只让小伙子承担40%或50%的责任老太太还觉得吃亏呢。
所以,相关报道如果不是按照常理推测出来的“事实”进行评述,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好人被讹诈的负面影响了。
综上所述,“扶危济困”、“乐善好施”、“见义勇为”应当得到大力倡导,只是做好事时要注意保护自己,如同抢救落水者不要让落水者抱住你的手脚使你无法活动;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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