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辞职,公司能让员工提前走人吗?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离职时应当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有所准备,到了约定时间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好聚好散。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前让劳动者离职呢?既然去意已决,早走几天又如何!可广东的一名朋友为此较了真,提出仲裁、打一审,再打二审……
一、劳动纠纷案例:老板让提早走人,惹火劳动者
2016年6月24日,李某向不锈钢制品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23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都会认为自己会在约定的时间离职,打铺盖卷、订车票、交接手续等有所准备。
可事情并不像李某想的那样,2016年7月8日,不锈钢制品公司通知提前了半个月,让李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结清了工资。这一下,李某有些措手不及,感觉老板是在赌气撵人,也就由此较上了真。李某认为,他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辞职,至少还应当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现在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剥夺了他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二、提出仲裁:劳动者有理有据
李某为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理由是:
1、我于6月24日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按理工作期间应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我在2016年7月23日前仍享有获得劳动和工资报酬的权利;
2、公司未征得我同意,以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为由单方提前要求我离职,剥夺了我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
3、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同意提前或延后或其他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三十日离职通知期。
三、法院判决:公司有用工自主权
李某诉用工单位的案件,经过了仲裁、一审,最后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也没有支持李某的主张。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本案中,李某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于2016年7月8日通知李江江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李某主张其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公司于2016年7月8日通知其离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案例依据:(2017)粤01民终18980号
结束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劳动法规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理念,但同时,法律也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所以,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走人,合法,不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