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常见问题分析
法律分析: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2.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代理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