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新机制的基本框架
2020-01-20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我国刚刚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处于资源需求的高增长期,矿产资源形势非常严峻,矿产品供应和储备与市场需求和可持续发展还存在很大差距。同时,我国的矿产勘查市场发育很不完善,市场机制还未形成。因此,我国既不能因循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矿产勘查旧机制,又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家的矿产勘查运作机制,而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矿产勘查发展现状确定我国的矿产勘查新机制。建立矿产勘查新机制的核心是实行公益性矿产调查、潜力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体运行,政府通过公益性矿产调查与潜力评价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自然风险,通过设立地质勘查基金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培育矿产勘查市场,带动矿业发展。
3.4.1 公益性矿产调查与潜力评价定位
我国公益性矿产调查与潜力评价要把基础性地质信息的采集和积累作为第一要务。公益性矿产调查与潜力评价既有调查又有研究,本身不直接产生物质财富,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产生非排他的公共产品信息,利用产生的知识和信息提供服务。在现阶段,我国公益性矿产调查与潜力评价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提高我国陆域和海域矿产地质调查的工作程度,调查评价并圈定一批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找矿远景区或勘查靶区,全面掌握、预测我国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潜力。
中央政府负责的公益性矿产调查与潜力评价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规划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安排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工作。中央和省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性矿产调查与潜力评价工作的需求,逐步加大公益性矿产调查与潜力评价工作投入的力度。
3.4.2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定位与运作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投入。重点突出支持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大宗矿产,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资源储备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形成国家后备勘查开发基地和矿业权储备,并适时调控矿业权市场。按照统一部署、整体有序的原则安排勘查工作,争取实现大型、特大型矿产勘查取得突破。重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以普查为主,也可安排必要的预查,需要进行井田划分且构造复杂的煤炭勘查区可以做到详查。
按照“开放式运作、合同制管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以国家需求为导向,发挥政府对矿产勘查的宏观调控作用,按照市场规则,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进行矿业权出让等环节的运作。地质勘查基金作为风险基金,利用矿权市场转让收益,实现地质勘查基金的滚动发展。对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入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地质勘查基金形成的权益,合作投资的社会资本方有优先购买权。
3.4.3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定位与运作
商业性矿产勘查既是矿产勘查工作的主体,同时又是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从矿产勘查的自然属性及自身规律看,商业性矿产勘查是矿产勘查的主要部分,是具有较强的探索性、综合性的地质工作;另一方面,从矿产勘查在经济领域的内在联系看,商业性矿产勘查同时又是矿业的一部分,因为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风险投入需要从矿业生产中获得的收益补偿,并为矿业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的矿产地和可采储量。商业性矿产勘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的的矿产勘查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是一种企业生产行为,是作为一项产业经济活动来运作的,是矿业生命周期的起点,是矿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成果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生产要素主要通过市场方式进行优化配置。
商业性矿产勘查是指在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的,以探明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为目标,选择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勘查施工,依法开展矿产勘查的活动。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成果由出资者依法自行处置,并取得投资回报。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必须坚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手段,改善市场环境,加强信息发布,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和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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