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慢性病怎样赔偿
1、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6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70%。
2、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8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90%;
3、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5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60%。
4、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7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80%。
5、另外,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一般病种为2000元,特大病种为10万元。
扩展资料:
一、慢性病补助病种范围:⑴高血压病 ⑵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⑶冠心病 ⑷糖尿病⑸类风湿关节炎 ⑹系统性红斑狼疮 ⑺再生障碍性贫血 ⑻慢性肝炎、肝硬化 ⑼股骨头坏死 ⑽尿毒症 ⑾恶性肿瘤 ⑿白血病 ⒀器官移植 ⒁活动性肺结核 ⒂精神疾病
二、慢性病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1、提交的材料。病人一年内在二级(高血压病和糖尿病在一级)及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原始单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2、查体单位。病人无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的或不能提供有效病情证明的,须到我市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查体。定点查体单位: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
3、确定程序。由参合人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办)合作医疗办公室按照《慢性病种范围及慢性病种确认标准》对慢性病人进行初步筛选,分类汇总后提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确定慢性病补偿补助对象,发放慢性病医疗卡。
4、确定为慢性病补偿补助对象的人员须提交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合作医疗卡原件,用于办理慢性病医疗卡。
慢性病全称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是特指某种疾病,而是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疾病的概括性总称。
常见的慢性病主要有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其中心脑血管疾病包含高血压、脑卒中和冠心病。
慢性病的危害主要是造成脑、心、肾等重要脏器的损害,易造成伤残,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且医疗费用极其昂贵,增加了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2015年4月10日国家卫计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展(2015年)报告》,用大量翔实的数据对建国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展作了回顾总结。
报告称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力度虽然逐步加大,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已成为主要死因,慢性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已占到全国总死亡的86.6%,此前为85%,而导致的疾病负担占总疾病负担的近70%。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慢性病的发病原因60%取决于个人的生活方式,同时还与遗传、医疗条件、社会条件和气候等因素有关。
在生活方式中,膳食不合理、身体活动不足、烟草使用和有害使用酒精是慢性病的四大危险因素。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关系,(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如果你在医疗期内,那么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赔偿规定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二、如果你医疗期满后,单位以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还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根据上面劳动部的相关文件,你还可以申请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病假期间支付生活费!
另外还可以要求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参考资料: 我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争议、劳动案件可以HI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