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赋税制度
古代的各个赋税制度到底以什么为尺度?课本上说“自战国以来”以丁身(人口)为主,后来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人口为准怎么讲?鲁国初税亩,管仲相地而催征不是以田亩多少来看的么...
古代的各个赋税制度到底以什么为尺度?课本上说“自战国以来”以丁身(人口)为主,后来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人口为准怎么讲?鲁国初税亩,管仲相地而催征不是以田亩多少来看的么?也算是按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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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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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末年: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我国土地税的开始。
①含义:“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好坏征收赋税。“初税亩”指无论公私田,按实有亩数收税
②实质:承认土地私有制
③影响: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向封建生产关系转变
2、汉朝:编户制度
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
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③影响:a、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
b、编户齐民赋税沉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
3、隋唐:租庸调制
①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②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③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④内容:a、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谷物,叫做“租”。b、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c、不去服役,可用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⑤作用:a、保证农时,赋役负担相对较轻,许多荒地开垦出来。b、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证,府兵制巩固,国家富强起来
4、唐中后期两税法
①原因: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b、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
②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③内容:a、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b、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④作用: 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⑤局限: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⑥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5、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①募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 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②方田均税法内容: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 作用: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增加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③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6、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1581年)
①背景: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②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挽救统治危机
③内容:a、赋役合并,征收银两。b、役银入亩,丁亩分担。
④意义: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a、纳银代役—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b、赋役征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7、清: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①措施: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b、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②影响: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理解: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总结:
1、以税种来分类: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有: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初税亩、相对而衰征、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2、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特点
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②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③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⑤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①含义:“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好坏征收赋税。“初税亩”指无论公私田,按实有亩数收税
②实质:承认土地私有制
③影响: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向封建生产关系转变
2、汉朝:编户制度
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
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③影响:a、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
b、编户齐民赋税沉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
3、隋唐:租庸调制
①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②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③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④内容:a、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谷物,叫做“租”。b、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c、不去服役,可用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⑤作用:a、保证农时,赋役负担相对较轻,许多荒地开垦出来。b、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证,府兵制巩固,国家富强起来
4、唐中后期两税法
①原因: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b、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
②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③内容:a、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b、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④作用: 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⑤局限: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⑥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5、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①募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 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②方田均税法内容: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 作用: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增加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③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6、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1581年)
①背景: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②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挽救统治危机
③内容:a、赋役合并,征收银两。b、役银入亩,丁亩分担。
④意义: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a、纳银代役—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b、赋役征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7、清: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①措施: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b、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②影响: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理解: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总结:
1、以税种来分类: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有: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初税亩、相对而衰征、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2、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特点
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②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③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⑤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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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税亩、相地而衰征之前各国都是实行的井田制。
我觉得可能是春秋时主要是由耕公田作为赋税变为以田亩为主的征收。
到了战国,由于人口的增多,开始出现按人口的征收方法,并在秦朝形成田亩、人口并收的税收制度。以后逐渐有屯田制、租庸调制、两税制、一条鞭法直至摊丁入亩取消人头税。
我觉得可能是春秋时主要是由耕公田作为赋税变为以田亩为主的征收。
到了战国,由于人口的增多,开始出现按人口的征收方法,并在秦朝形成田亩、人口并收的税收制度。以后逐渐有屯田制、租庸调制、两税制、一条鞭法直至摊丁入亩取消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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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也是实行按亩收税。(春秋时期还是以土地财产为主征税)
自战国以来”以丁身(人口)为主,到秦汉以后基本按户(人口征税)为主
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所以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自战国以来”以丁身(人口)为主,到秦汉以后基本按户(人口征税)为主
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所以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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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赋税制度
中国赋税制度起源甚早,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编辑本段]汉朝赋税制度
基本制度
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书·食货志》)。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县官。
与秦差异
汉与秦所不同的是,汉初鉴于秦亡的教训,被迫采取“休养生息”政策。 汉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时规定十五税一; 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时改为三十税一,但这并不能说明汉代人民的负担轻,因为早期封建王朝对人民的征敛中,往往按丁口征收,即重征人头税,汉王朝除征田赋外,还征“算赋”、“口钱”和“更赋”。算赋、口钱是人头税。 汉高祖四年始为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 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 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时减轻算赋三分之一,民赋四十钱。口钱是未成丁的人口税; 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国用匮乏,“民三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
[编辑本段]魏晋南北朝赋税制度
计亩而税、计户而征
魏武帝初兴,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每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
《占田令》
晋武帝(265~290在位)统一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十六至六十岁)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按二十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按二十五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五十亩,收租税四斛,即每亩八升。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这个《占田令》并没有得到长久实施。南朝赋税苛重混乱。
均田制
北魏实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二十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的法令,规定一夫一妇每年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并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责三长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编辑本段]唐朝赋税制度
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唐会要》卷85),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法不再适用。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编辑本段]宋朝赋税制度
宋朝王安石变法。其中,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编辑本段]明朝赋税制度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编辑本段]清朝赋税制度
清廷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但由于军需频繁,常常横征暴敛,杂派无穷。一条鞭法虽然把徭役银挪向地亩征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 康熙(1662~1722)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以至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收。 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雍正(1722~1735)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清代咸丰(1851~1861)以前的税法,大抵因袭明代;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税、当税和牙税等项。 顺治四年(1647)规定:民间卖买土地房屋者,由卖主依卖价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 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每两加征一分,以充科场费用。 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税之法,严格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无“契尾”者,照漏税律例论罪,并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 “牙税”系征自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给,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资本、卖买成绩等,令纳税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当税”系当铺的营业税。顺治九年制定典铺税例,规定各当铺每年纳税五两,康熙五年又规定当铺征税制,依等级每年征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其后成为当税的标准。雍正六年制定当帖规则,令纳帖费,其额各地不同。以后产生种种附加 税,当税亦渐增高,每年五两者,至光绪(1875~1908)年间增至五十两。
中国赋税制度起源甚早,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编辑本段]汉朝赋税制度
基本制度
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书·食货志》)。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县官。
与秦差异
汉与秦所不同的是,汉初鉴于秦亡的教训,被迫采取“休养生息”政策。 汉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时规定十五税一; 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时改为三十税一,但这并不能说明汉代人民的负担轻,因为早期封建王朝对人民的征敛中,往往按丁口征收,即重征人头税,汉王朝除征田赋外,还征“算赋”、“口钱”和“更赋”。算赋、口钱是人头税。 汉高祖四年始为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 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 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时减轻算赋三分之一,民赋四十钱。口钱是未成丁的人口税; 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国用匮乏,“民三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
[编辑本段]魏晋南北朝赋税制度
计亩而税、计户而征
魏武帝初兴,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每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
《占田令》
晋武帝(265~290在位)统一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十六至六十岁)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按二十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按二十五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五十亩,收租税四斛,即每亩八升。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这个《占田令》并没有得到长久实施。南朝赋税苛重混乱。
均田制
北魏实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二十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的法令,规定一夫一妇每年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并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责三长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编辑本段]唐朝赋税制度
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唐会要》卷85),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法不再适用。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编辑本段]宋朝赋税制度
宋朝王安石变法。其中,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编辑本段]明朝赋税制度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编辑本段]清朝赋税制度
清廷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但由于军需频繁,常常横征暴敛,杂派无穷。一条鞭法虽然把徭役银挪向地亩征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 康熙(1662~1722)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以至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收。 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雍正(1722~1735)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清代咸丰(1851~1861)以前的税法,大抵因袭明代;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税、当税和牙税等项。 顺治四年(1647)规定:民间卖买土地房屋者,由卖主依卖价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 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每两加征一分,以充科场费用。 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税之法,严格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无“契尾”者,照漏税律例论罪,并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 “牙税”系征自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给,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资本、卖买成绩等,令纳税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当税”系当铺的营业税。顺治九年制定典铺税例,规定各当铺每年纳税五两,康熙五年又规定当铺征税制,依等级每年征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其后成为当税的标准。雍正六年制定当帖规则,令纳帖费,其额各地不同。以后产生种种附加 税,当税亦渐增高,每年五两者,至光绪(1875~1908)年间增至五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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