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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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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