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求解

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 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是50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 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付款。银行审查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是50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是50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
问题:1、银行拒付是否合理?其法律根据是什么?
2、A公司的申辩理由是否合理?其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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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宁静又轻盈的大熊猫X
2010-06-15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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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 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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