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1-3个月是陷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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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试用期1-3个月,是根据不同的岗位来定的,如果一个流水线的操作工还要三个月的试用期,那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如果一个企业的管理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这个是可以说的过去的,毕竟新工作需要磨合,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做出成绩,所以试用期的长短要试岗位而定的。
试用期的陷阱有哪些
1、先“试用”后签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抓住大学生求职心切的特点,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通过了试用期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通过测试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有些公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无论是哪种行为,先“试用”后签合同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单位说了算”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为了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往往把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无限延长”。
《劳动合同法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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