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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明确,学校是履行食品安全的主体,负有全部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能明确其应当履行的职责。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安排相关负责人例如校长陪餐,有条件的学校,需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及安排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学校不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出现问题,考核不合格或未能履行相关职责,无法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学校没有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等。
四川省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还有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规划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但未明确具体距离范围。为便于监管,此次《办法》明确指出,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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