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法理分析
2020-01-19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一)问题处理所依据的法律与政策
目前,涉及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等。
涉及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65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等。
(二)各类问题的政策法律分析
1.矿界位移与超层越界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主观性的超层越界勘查和开采是一种违法性的行为,应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责令停止勘查和开采、给予警告及罚款等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行为造成资源破坏的还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停止勘查和开采、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5万元以上的处罚在签署具体处理意见之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对于因地质资料不准确或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技术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矿界位移或超层越界问题,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原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实际矿区范围予以变更。
2.矿界交叉重叠
我国现有法律只规定了矿业权争议的处理方式,而没有就矿业权交叉重叠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我国对矿业权审查登记的规定来看,处理交叉重叠问题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协商原则,争议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取得成功,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矿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变更矿区范围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予变更;二是时间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如果争议各方不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应按照矿业权设置时间优先、权利优先的原则进行解决,赋予先设矿业权的合法效力,依法对后设的矿权予以变更。
3.一般数据项不一致与其他问题
根据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的规定,矿业权应该进行登记并遵循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即矿业权的物权效力应该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在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大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因此,如果矿业权的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则应以登记簿为准。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登记有误或库证不符的,应责令矿业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应的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