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以城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体系。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当不断采用新技术,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明。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其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八)村镇建设工程;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十一)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十二)城市地理信息档案;
(十三)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第十条 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是原件,并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签字齐全。重点建设工程同时应当移交声像档案。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对其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编制、整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同时移交建设工程的主要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参加;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移交标准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该证明。第十五条 各专业部门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时限:
(一)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二)城市规划、勘察测绘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年移交。
(三)规划审批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年移交。
(四)用地审批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移交。
(五)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移交。
(六)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或较大规模的维修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有关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
(七)其它城市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由城市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由城市建设档案馆与移交责任单位商定。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明。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其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八)村镇建设工程;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十一)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十二)城市地理信息档案;
(十三)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第十条 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是原件,并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签字齐全。重点建设工程同时应当移交声像档案。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对其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编制、整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同时移交建设工程的主要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参加;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移交标准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该证明。第十五条 各专业部门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时限:
(一)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二)城市规划、勘察测绘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年移交。
(三)规划审批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年移交。
(四)用地审批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移交。
(五)建制镇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移交。
(六)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或较大规模的维修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有关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
(七)其它城市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由城市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由城市建设档案馆与移交责任单位商定。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沈阳仁政科技有限公司
2024-10-28 广告
2024-10-28 广告
作为江苏聚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一员,我们专业提供高效的档案整理服务。我们采用系统化流程,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码与数字化处理,确保信息准确无遗漏,同时提升档案检索效率与存储安全性。通过精细化管理和技术创新,帮助客户优化档案管理...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沈阳仁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