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入职2016年6月辞职应该享受多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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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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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享有2天年休假。
劳动者2016年6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应当享有的年休假,应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补足1天的部分不予计算。当年应休年休假 =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182÷365)×5 =2.49天 =2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劳动者2016年6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应当享有的年休假,应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补足1天的部分不予计算。当年应休年休假 =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182÷365)×5 =2.49天 =2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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