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实物地质资料的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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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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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力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档案处,北京 100083)

摘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法律为手段,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的法制化管理。

关键词 实物地质资料;法制化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运用法制化、规范化手段对实物地质资料实行科学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统一的规范

长期以来,地质资料管理体制不顺,因此导致管理上的混乱,甚至使部分汇交人担心自身利益受损而拒交资料。一些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规章制度也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

2.汇交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从目前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体系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监督体制不尽合理,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力量薄弱,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空档;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地区、部门的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不力,惩处不严;执法监督手段单一,效果差。

3.地质资料汇交人的汇交责任淡薄

许多汇交人对汇交地质资料的有关规定不了解,法制观念淡薄。大多重视前期的勘探开发,忽视地质资料的保管、利用和汇交。致使相当多的实物地质资料散落在企业、基层单位,甚至个人手中。虽然取得的实物地质资料极为丰富,使用价值非常高,但资料的保存状况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致使大量珍贵的地质资料损毁流失,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4.实物地质资料利用率低

近年来,社会上对实物地质资料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统计表明,这段时间馆藏的实物地质资料利用率反而降到历史最低点。据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所述。

(1)馆藏资料得不到及时补充更新

馆藏地质资料体系是一个开放系统,需不断进行补充与更新,既有输入(收集)又有输出(剔除)。馆藏结构既相对稳定,又是可变的,呈动态的平衡。大部分实物地质资料属内部资料,只供一定级别的单位或承担国家地质工作项目者使用。由于大量实物地质资料未汇交,均处于相互封锁状态,地质资料馆的资料得不到及时更新,长期下来,致使馆藏结构不合理。

(2)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服务水平低

大多数馆藏机构保管设施落后,地质资料出现破损、老化等问题却得不到有效修复;地质资料数字化程度低;保管机构缺乏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资料的二次、多次综合开发利用不到位,不能提供深层次、多方面的服务;缺乏资金,导致库房设施简陋,影响到实物地质资料的保存,有的仅是简单堆积存放,杂乱无序,无法利用。

(3)过多过严的保密限制

大量保密的实物地质资料一直封存在馆藏机构,不对外开放,再加上各地勘单位的资料封锁,造成地质工作低水平重复,影响了地矿工作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矿业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二、用法律作手段,强化实物地质资料管理

1.修改矿产资源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料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二十七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第二十八条规定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现在看来,该法行政执法主体已经发生改变,对如何规范地质资料管理的阐述也比较简单,对该法的执法监督没有明确说明,该法中虽然规定了法律义务,但对违反这些条款却没有规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对该法尽快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2.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地质资料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该条例界定了地质资料的概念,并明确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并就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期限以及汇交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同年国土资源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如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3.制定专门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规定

要根本解决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加快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立法。规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体制、管理责任、保管和服务办法。

1)通过出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法规,以法律手段构建全国性多领域的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体系,以国土资源部为执法主体,省(市、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物地质资料的形成单位构成网络框架,理顺各级、各类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义务,实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法制化。

2)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不同领域、行业的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并规定汇交方法,以保证实物地质资料的质量、数量、连续性和完整性。

3)以法律的手段保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公益性地质资料对社会公开,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促进社会利用。充分发挥现有实物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源浪费。

4)通过法律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对汇交、保管、利用进行监督。法律、法规的建立是执法监督的根本。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是确保执法监督到位的根本保证。执法监督属于业务监督的范畴,是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的主要方式。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要遵循它们的内在规律。主要包括:监督权力配置、监督制度建设、监督活动开展和监督结果运用。在“监督权力配置”上,要着眼于统揽协调,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在“监督制度建设”上,要着眼于创新和完善,增强监督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监督活动开展”上,要着眼于全过程监督,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在执法监督机制中,“监督活动开展”是关键,其难点是监督行为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现有的监督往往表现为事后监督。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一是建立执法跟踪监督制度;二是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三是实行不定期抽查和执法专项整治。在“监督结果运用”上,要着眼于公平、公开与公正,增强监督的科学性。依照相关法律,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是对实物地质资料有序管理的重要保证。

On Legalization of Geologicalsamplemanagement

Li Zheng

(China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Archives,Beijing 100083)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main problems in themanagement of geologicalsamples,and introduces legalmeans tostrengthenmanagement of geologicalsamples.

Key words geologicalsamples;legalized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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