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法律分析: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A4纸,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一份);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一式一份、加盖公章);4.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一式一份、A4纸、加盖公章);5.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原件(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非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需出具。一式一份、A4纸,加盖公章);6.企业负责人的至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一式一份、加盖公章);7.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一式一份、加盖公章);8.企业负责人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一式一份、加盖公章);9.企业负责人个人简历(一式一份、A4纸、加盖公章);10.无《药品管理法》第75、82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一式一份、A4纸、加盖公章);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申明原件(一式一份、A4纸、加盖公章);12.经办人授权证明原件(委托办理的提交、一式一份、A4纸、加盖公章);1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原件核对、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