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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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拒不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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