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究竟会不会构成强奸罪呢?
王建(本文均为化名)经人介绍与孙雨相识,孙雨面容清丽,温柔可爱,王建对她一见钟情,但孙雨对王建并没有什么感觉。因为王建家里颇为富裕,孙雨的父亲为了获得高额彩礼,逼迫孙雨与其结婚。结婚登记当晚,王建提出要与孙雨发生性关系,遭到孙雨拒绝。孙雨声称会将彩礼还给王建,不会和他做“真夫妻”。之后,两人一直各自独立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两年后,孙雨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驳回起诉,孙雨没有上诉,打算6个月之后再起诉离婚。谁知,离婚起诉被驳回之后,王建便频繁联系孙雨,提出想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均被孙雨拒绝。某天,孙雨下班时,醉酒的王建强行把孙雨带到自己的住所,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需要十分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
本案中,王建违背孙雨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王建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决王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提到强奸罪,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强奸罪是指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构成的犯罪。而如果男女已经结婚,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义,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那么能不能构成强奸罪呢?
通过法院的判决和说理,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主要是考虑到妻子已经提出诉讼离婚,两人的婚姻关系面临着解除的潜在可能性,这个时候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以构成强奸罪。
所以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考虑的关键因素还是双方感情的状态,如果双方感情状态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丈夫“霸王硬上弓”,则是可能触犯强奸罪。
但是“婚内强奸”这个话题仍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各种观点纷纷不一,有的人认为,这应该向国外学习,“丈夫权利”,有一种说法叫丈夫行使性生活的权利,这一点与中国古代的大男子主义很像,用他们的话说叫“应该的”。其次还有种说法是“奸”这个字在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夫妻之间发生关系叫做做爱或者夫妻生活或者性生活,根本就构不成“奸”又怎么构成强奸呢?
然后还有的说法是“性权利”在民事婚姻中在结婚的时候就已经视为双方同意,有点像西方的契约论,还有的一种就是按照正常强奸罪那样判,可以视情节减轻,但是要给婚内妇女一定的性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