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也能认定为强奸罪,你知道吗?
【案情】今年四月,某地一位男子在饮酒后找到了妻子,准备行夫妻之事,结果遭到了妻子的强烈反抗。事后,心怀不满的妻子将男子诉讼到了法院。
法院认定,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
此案在网络上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很多人不理解,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发生关系,难道不可以吗?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析】夫妻两人自愿结婚,并且领取了结婚证,就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就有同居生活的义务。女性即使结婚之后,也有性自主权,也就是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发生性关系。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女性的性自主权,就忽略了男性的性权利。
从现行法律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从法院判例来看,如果在夫妻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关系,不会认定为强奸罪。
但是,夫妻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如果夫妻两人准备离婚,案件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说明两人已经不愿意再履行夫妻义务了,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在这个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也就是我们通俗理解的婚内强奸。
法官说法: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
法官总结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视为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