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名誉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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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名誉权就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是指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方面素质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社会评价。名誉意味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个人的名誉对于其本人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非常重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表现为企业在经营中的名声和信誉。

名誉权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专有性。即特定的名誉由特定的公民享有,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②人身性。即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联系。死者也享有名誉权,对于侵犯死者名誉权的行为,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寻求保护。

③非财产性。名誉权不是财产,不能以金钱观念去衡量,只能以社会道德观念去评价。

④不可侵犯性。即公民的名誉不允许任何侵犯。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个人的名誉。”不仅如此,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侮辱和诽谤等对严重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给予刑罚制裁。因此,对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追究侵害人的责任。

.如何提起名誉权官司打名誉权官司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

当事人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明法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内容。

诉讼请求。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事实和理由部分主要写明侵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及结果,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序等等。

.被告如何应诉当了名誉权官司的被告切忌感情用事,而应当在细读诉状的基础上,理清答辩、反驳原告的思路。抓住对方在事实和法律上的漏洞,进行有力地驳击。首先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被告应从以上四个方面着手,首先找准突破口,反击对方。其次,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自己的行为不权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寻找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有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们名誉权。……”作为被告可以以此为法律依据,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参与法庭审理。

在这一阶段,当事人要接受法庭对侵权事实的调查。作为原告,在陈这诉讼请求后,要针对起诉书上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如时间、地点、采取的方式等;提供所受到的伤害程度的证据材料,而且还应证明侵害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被告可u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双方当事人还可就各自主张的观点进行质证、辩论。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当然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作为原告一方还可以根据案情变化发展的程度作出是否撤回起诉的决定。

.打名誉权官司应注意的问题。

诉前应慎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公民、法人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名誉是社会的进步,对于他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勇于与其斗争。但是,在打名誉权官司之前要慎重。要仔细分析,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没有打官司的必要性。从法律上讲,法院既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又要保障正当的舆论监督,根据查明的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衡量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有些公民可能会觉得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构成侵权。如新闻报道宣传“扫黄”之必要性,批评某人在娱乐场所搞色情活动,只要报道内容没有失实,特定对象没有张冠李戴,就不构成侵权。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符合它的构成要件。对大多数公民来说,要正确断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无疑是个难题,因此不妨在打官司之前请教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然后再决定是否打官司。

另外,打官司并不是解决名誉权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侵犯名誉权的影响较小。经交涉或调解,侵权人承认错误并道歉,在侵权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且适当赔偿精神或经济损失,就没有再打官司的必要了。当然,如果侵权人蛮不讲理,被侵权人就应该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肆意践踏。

侵犯名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被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的前提。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痛苦和不安,即造成受害非正常的名誉减损。

②行为人行为违法。一般来说,行为人只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的舆论监督,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名誉受损害的事实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该侵权行为与名誉损害事实2.1~1存在着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民法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损害后果,仍然希望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在诉讼过程中,在加害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当中,为了及时制止侵害权行为继续进行,防止侵害后果继续扩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具体做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在判决之前以裁定方式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予以审查,对有财产内容的要同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可以驳回其申请。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如果原告赢得了官司,那么对这一项诉讼请求的执行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判决书中确定。被告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保护受害人的前提下,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于众,其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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