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后,姨太太们在废除一夫多妻以后,都去了哪里?
解放前没有实行过一夫一妻制的时代,多数富家子弟家中都纳了许多小妾,多的有七八个,少的也有二三个,房中的小妾越多,越表示这个家族的富绰。而且到了民国,由于妾这个词听起来不雅,所以很多人用姨太太这个词来代替,很多上层人士。像当时的军阀张作霖那样的姨太太多达数人,而且个个都如花似玉,袁世凯更是因为喝醉了还跟姨太太出过许多笑话。
先看一下古代的婚制,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混乱,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但是可以有很多妾。那就是,在自己家里,女人只能有一个主心骨,其他的都没有真正的权利,也没有应有的社会地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政府就知道,这样的制度对女性是一种伤害。1950年《婚姻法》诞生了,这也代表男人还能继续纳妾这样的事不会再发生了。
但是,这一婚姻法在其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历史遗留问题”。新婚夫妇可以保证一夫一妻,而那些已经有了三妻四妾的男人又会怎样呢?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有些人认为应该强迫他们离婚,只留一个妻子;有些人认为应该承认他们的婚姻,毕竟他们已经结婚多年,感情很深,只要女方愿意跟随男方,政府也不能干涉。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姨太太并没有在一夜之间被正妻扫地出门,孤零零地终老。尽管《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政府又作了补充规定,即解放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制生活的家庭,如其妻子们在《婚姻法》颁布后未提出离婚要求,可继续保持夫妻关系,但不得再婚。这就是说,如果姨太太没有主动提出与男方离婚,这种一夫多妾的关系可以继续下去,政府也不会强迫切断。
解放时期的多妻制是非法的,只能承认其中一个合法的妻子为法定继承人。但是对于这样一种解放前形成的多妻制婚姻,解放后他们并没有正式离婚,甚至在经济上仍然保持着一定的联系。对此,新中国政府原则上承认,夫妻多方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于遗产份额的分配,应根据其劳动能力、承担的义务和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而定。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古大存提出,是否离婚,应由妇女而非男人来决定。若妇女要求离婚,政府必须立即批准,并尽可能满足其离婚权利。假如女人不想离婚,就让她们继续维持原来的关系,一起生活下去。这一解决方案推出后,得到了不少人的支持,甚至不少现代男性为此羡慕不已。
但是,对那些文化程度低,又无其他技能的姨太太,由于自幼受"相夫教子"的教育,只能靠丈夫生存,若有了自己的孩子,也会因舍不得孩子而选择留在家中。
还有一些妾,她们与丈夫离婚后,在政府的扫盲和技能培训下,成了自食其力的人,可以自己养活自己,再嫁给别人。
1997年修订的《刑法》出台了重婚罪,彻底在大陆终结一夫多妻制,但重婚案仍然是需要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如一方配偶重婚,当事人不起诉,则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而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因为地域不同,发生的部分案例,没有英国葡萄牙的法律可依,于是《大清律例》继续成为香港澳门判决此类案件的参照依据。
直到1971年,《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废止!1972年,香港颁布《婚姻改革条例》,“一夫多妻”才改为非法,结束了香港男人可以合拥有“多妻”的合法性。随后澳门也废除了《大清律例》,一夫多妻现象才在香港和澳门地区有所遏制。
归纳起来,就是一夫多妻制如果在今天的和平年代,明显地损害了妇女的权益,也是对她们的不尊重,也正因为此,中国已经废除了这一旧俗,但如果在战乱年代,这一制度还是利大于弊,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废除这一旧俗依然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