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公积金,离职后能否要求补偿?
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公积金,没有规定离职后能要求补偿,但可以举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强制性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扩展资料:
在职期间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缴纳的,单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不是法定义务,所以不缴纳的话也不需要赔偿。但是,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公司给缴纳公积金的约定,可要求补偿
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无公司缴纳公积金的约定,则不可以
他是本质是个人和单位各出一部分交给相应单位
他不是说单位那部分给个人
没有交,你可以要求补缴,但是你想把单位的部分变给你自己,那是相当不现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