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经济法模拟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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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5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请问: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题目符合这一条件。
(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请问: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答:
(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题目符合这一条件。
(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
(5)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搞善的第三人。
(6)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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