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权利是在()得到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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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权利是在1979年得到恢复的。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盈利性的组织,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机构,它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确认其为无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由法国人皮埃尔·德·顾拜旦建立,首任主席是泽麦特里乌斯·维凯拉斯。

1894年6月23日,国际奥委会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上成立,发起人是法国的教育家皮埃尔·德·顾拜旦男爵。国际奥委会成立之初总部设在巴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避战火,1915年4月10日迁入有“国际文化城”之称的瑞士洛桑。

国际奥委会根据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顾拜旦的理想,恢复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在于增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团结,促进世界和平以及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世界体育运动。《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的宗旨是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组织竞赛;在奥林匹克理想指导下,鼓舞和领导体育运动,从而促进和加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奥委会的主要权利:

国际奥委会享有对奥运会的全部权利,包括对奥运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复制的权利;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也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有权撤销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从奥运会比赛项目中撤销运动大项、分项或小项,有权取消对国家奥委会的承认,甚至有权取消奥运会组委会承办奥运会的权利。

不仅如此,它还具有对一切参与奥运会的违章人员,从运动员、裁判员到代表团官员、管理人员进行处分的权力。当然,国际奥委会需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奥林匹克宪章》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健康地发展;鼓励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和体育比赛;保证奥运会的正常举行;鼓励青年参加体育活动并从中受到教育。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奥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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