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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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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只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而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才有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法》
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法》
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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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年假规定是: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而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带薪的年假,并且劳动者在年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的。具体的可以咨询更专业的人员。
一、 关于新劳动法
新劳动法非常完整的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涉及了劳动关系,那么双方的基本权利方面都会给予充分的保障,所以大部分的劳动者对于新劳动法的认可度是非常高的。而且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会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只有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能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所以新劳动法的建立,对劳动者来说好处是非常多的。以前的用工形式有很多,比如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等,而新劳动法规定,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对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还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对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休假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与生产资料地的有机结合,所以可以直接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建立对老百姓来说作用是非常大的,可以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旦自己有任何的劳动纠纷,都是可以依据劳动法来获得赔偿的。
一、 关于新劳动法
新劳动法非常完整的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涉及了劳动关系,那么双方的基本权利方面都会给予充分的保障,所以大部分的劳动者对于新劳动法的认可度是非常高的。而且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会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只有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能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所以新劳动法的建立,对劳动者来说好处是非常多的。以前的用工形式有很多,比如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等,而新劳动法规定,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对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还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对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休假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与生产资料地的有机结合,所以可以直接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建立对老百姓来说作用是非常大的,可以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旦自己有任何的劳动纠纷,都是可以依据劳动法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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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年假规定是: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而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带薪的年假,并且劳动者在年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的。具体的可以咨询更专业的人员。
一、 关于新劳动法
新劳动法非常完整的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涉及了劳动关系,那么双方的基本权利方面都会给予充分的保障,所以大部分的劳动者对于新劳动法的认可度是非常高的。而且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会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只有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能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所以新劳动法的建立,对劳动者来说好处是非常多的。以前的用工形式有很多,比如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等,而新劳动法规定,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对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还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对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休假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与生产资料地的有机结合,所以可以直接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建立对老百姓来说作用是非常大的,可以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旦自己有任何的劳动纠纷,都是可以依据劳动法来获得赔偿的。
一、 关于新劳动法
新劳动法非常完整的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涉及了劳动关系,那么双方的基本权利方面都会给予充分的保障,所以大部分的劳动者对于新劳动法的认可度是非常高的。而且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会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只有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能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所以新劳动法的建立,对劳动者来说好处是非常多的。以前的用工形式有很多,比如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等,而新劳动法规定,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对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还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对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休假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与生产资料地的有机结合,所以可以直接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建立对老百姓来说作用是非常大的,可以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旦自己有任何的劳动纠纷,都是可以依据劳动法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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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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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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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作为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如何执行到位?带薪休假实际上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次考验,也会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竞争的又一次洗牌。如果企业的条件好老板开明,就会比较执行员工带薪休假的政策,把这项政策写在企业的招聘广告上,无疑会大大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而那些没有条件或者是老板不愿意执行这项政策的企业,必然会面临人才的又一次流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将会从人力资源的要素,加速淘汰一批没有竞争力的企业,也会促使优秀人才向竞争力强的企业集聚。
我们来看看劳动法带薪休假内容
劳动法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
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于带薪休假规定更加具体: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来看看劳动法带薪休假内容
劳动法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
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于带薪休假规定更加具体: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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