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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张某以机器投资,作价50万元,确定于章程中。同时另外两个股东一共投资100万元。在经营中,改机器投资被发现作价过高,实际只有30万价值。张某拒绝...
某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张某以机器投资,作价50万元,确定于章程中。同时另外两个股东一共投资100万元。在经营中,改机器投资被发现作价过高,实际只有30万价值。张某拒绝对此事负责。
1)此事应该如何处理?
2)请根据公司法分析原因。 展开
1)此事应该如何处理?
2)请根据公司法分析原因。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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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张某不足该差额,并对其他两个已实际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差额其他两位股东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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