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社保单位不一致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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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社保单位不一致有以下问题:
一、有关社保的待遇无法正常享受,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职工发生工伤的,由于用人单位、受伤事实与社保缴纳单位没有关系,社保部门可能不会正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导致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在离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可能也会出现社保部门不予支付的情形。
二、员工可能会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即便是关联企业,在形式上用人单位也是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主张被迫解除,且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三、导致员工部分社会政策享受受到影响。现在社会,社保缴纳已经不单单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缴纳的问题,其与员工个人的生活和发展非常紧密。有的地区出台政策,要求员工落户必须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一致。还有的地方社保缴纳不规范的,可能会影响员工子女上学或者影响个人积分入户落户城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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